洋教师不服解聘打赢官司 湖州一学校败诉赔10万
www.zjol.com.cn
2005年05月19日 07:00:45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湖州某中学诉澳大利亚籍教师彼得劳动合同争议案,近日由长兴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学校被判令给付彼得薪水人民币133174.56元,并交付相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记者获悉,“洋教师”因劳动合同争议和所在学校对簿公堂,在这湖州首次出现。
不远万里聘异国教师
湖州某中学因办学需要,曾委托澳大利亚劳格教育服务公司在澳大利亚聘外籍职员。彼得应聘,向该公司出示了Monash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剑桥大学成人教育英语证书。去年1月2日,彼得与学校正式签订劳动合同。
按合同约定,从去年1月7日起试聘用一年,试用期满后由学校对彼得的工作进行评估,评定合格的,延长雇佣期两年。彼得可享受每年12周的带薪年假。双方均可在任何时候提前一个学期通知对方终止雇佣。
休假时突然遭到解聘
彼得于去年2月7日报到并开始工作。不久,彼得取得了外国专家证书,职务为教师。学校给彼得安排的职位是该校专业发展中心经理。期间,彼得受学校指派,负责从事有关交流活动、招生等开学前的准备工作和其他事务性工作。
随后不久,彼得的母亲要到中国旅游,他便向副校长爱德华汇报请求休假。爱德华给彼得一个外籍教师放假安排表,表上载明彼得的假期是2004年6月28日至7月31日。彼得于6月29日赶往上海陪同母亲旅游,之后径直回澳大利亚休假。
2004年6月30日,学校召开外教事务会议,认为彼得“给银行职员进行培训效果较差,上课死板,学生反映差,对职业培训部门的工作没起到积极作用,拟解聘。”
7月22日,爱德华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彼得终止劳动合同,并告知学校将汇给彼得至7月18日为止的薪水。解聘的理由则是,彼得不具备澳大利亚昆士兰州教师资格,不符合该校作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师资格要求;在试用期内,缺乏教学经验,无法胜任教师工作,未经校方同意擅自离校休假。
学校败诉被判赔十余万
彼得在收到电子邮件后即与校方交涉。他认为,学校在招聘时并没提出应具备澳大利亚昆士兰州教师资格要求,何况工作岗位是专业发展中心经理,不是教师。休假事先经学校方同意。
几经交涉没结果,彼得无奈向长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年10月14日,长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学校支付彼得尚欠的工资人民币3599.31元、违约金人民币129575.25元。学校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期间,学校支付了彼得至7月18日止的薪水。
来源:
今日早报
作者:
慕雨 任慧康
编辑:
何德军
404 Not Found
404 Not Found
nginx/1.2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