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拟修改《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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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5月27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明确4种优先援助的情况
●突破户籍限制扩大受援群体
●法律服务机构不提供法律援助将受处罚
昨天结束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骉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骍的决定(草案)》(以下称修改草案)进行了初审。据了解,修改草案对原有条例进行了11处修改,对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的人来说,这是最大的好消息。
修改草案首次明确法律援助是“无偿服务”。修改草案规定:“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在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的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
在我省法律援助实践中,已经将当事人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等纳入援助范围。修改草案首次用法律条文的形式肯定了这一经验。
修改草案规定了4种优先享受法律援助的情况:申请人为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对象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救济金、残疾人辅助用具费和劳动报酬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法律援助的目的是为所有有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平等的法律保护。原有条例规定“具有本省户籍或者暂住证”的低收入人群为受援对象,法律援助的对象并不全面。为此,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服务,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不低于本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有关人士认为,此举突破了政府公共服务的户籍限制,具有重要意义。
为保障法律援助活动的顺利进行和保障困难人群的合法权益,修改草案规定:“法律服务机构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来源:
浙江日报
作者:
记者 李晓鹏 通讯员 郑攀
编辑:
何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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