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保安有搜身权?单位被窃仅仅是内部的事?……昨天,杭州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指出,《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自去年12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社会上对《条例》的认识存在一些误区,影响了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开展。
误区一:单位保安擅自搜身
超市保安因怀疑顾客偷窃物品而擅自搜身,这种现象屡有发生。去年,曾有某超市员工向有关部门反映,每天下班前,超市都要对他们进行例行搜身。
●警方提醒: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保卫部门有维护单位内部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的职责,但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能限制人身自由和搜身。
误区二:以财产安全为先
很多企事业单位把保证财产安全作为保安的第一要求,极力鼓励保安奋不顾身保护财产安全。
●警方提醒:《条例》规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在保护人身安全与保护财产安全相冲突时,应优先保护人身安全,这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误区三:失窃是单位“私事”
去年12月,杭州某私营企业在一家国有企业内租赁办公用房营业,被人撬窗从保险箱中盗走40余万元现金和一台手提电脑。
●警方提醒:不能认为失窃是单位“私事”就不用接受处罚。《条例》规定,单位内部存在治安隐患并且逾期不整改,威胁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误区四:换件衣服就成保安
据调查,杭州市几乎所有的企业事业单位在保卫力量的配备上明显偏弱,有的单位保安员更是未经必要培训,换件衣服就上岗。
●警方提醒:《条例》明确规定,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