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第八条 著作权人的通知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涉嫌侵权内容所侵犯的著作权权属证明;
(二)明确的身份证明、住址、联系方式;
(三)涉嫌侵权内容在信息网络上的位置;
(四)侵犯著作权的相关证据;
(五)通知内容的真实性声明。
第九条 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反通知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明确的身份证明、住址、联系方式;
(二)被移除内容的合法性证明;
(三)被移除内容在互联网上的位置;
(四)反通知内容的真实性声明。
第十条 著作权人的通知和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反通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著作权人的通知和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反通知不具备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规定内容的,视为未发出。
来源:
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
作者:
编辑:
陈雪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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