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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www.zjol.com.cn  2005年06月16日 15:35:24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第三章电子认证服务

  第十五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信息产业部公布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规范》的要求,制定本机构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并在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前予以公布,向信息产业部备案。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发生变更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予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六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公布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提供电子认证服务。

  第十七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保证提供下列服务:(一)制作、签发、管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二)确认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真实性;(三)提供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目录信息查询服务;(四)提供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状态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八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保证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内容在有效期内完整、准确;(二)保证电子签名依赖方能够证实或者了解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所载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三)妥善保存与电子认证服务相关的信息。

  第十九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和内部审计制度,并接受信息产业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保密规定,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对电子签名人和电子签名依赖方的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在受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申请前,应当向申请人告知下列事项:(一)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和电子签名的使用条件;(二)服务收费的项目和标准;(三)保存和使用证书持有人信息的权限和责任;(四)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责任范围;(五)证书持有人的责任范围;(六)其他需要事先告知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受理电子签名认证申请后,应当与证书申请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四章电子认证服务的暂停、终止

  第二十三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在《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拟终止电子认证服务的,应在终止服务六十日前向信息产业部报告,同时向信息产业部申请办理证书注销手续,并持信息产业部的相关证明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拟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的,应在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九十日前,就业务承接及其他有关事项通知有关各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拟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六十日前向信息产业部报告,并与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就业务承接进行协商,作出妥善安排。

  第二十五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拟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未能就业务承接事项与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达成协议的,应当申请信息产业部安排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承接其业务。

  第二十六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被依法吊销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其业务承接事项的处理按照信息产业部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七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有根据信息产业部的安排承接其他机构开展的电子认证服务业务的义务。


来源: 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  作者:  编辑: 陈雪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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