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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
www.zjol.com.cn  2005年06月16日 15:35:24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第十五条各级IP地址分配机构分配IP地址时,应当通知其下一级IP地址分配机构报备IP地址信息。

  第十六条信息产业部和省通信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对IP地址分配机构报备的IP地址信息,有保密的义务。

  信息产业部和省通信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提供IP地址分配机构报备的IP地址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省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人民币一万元罚款,或者同时处以上两种处罚。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建立IP地址管理制度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省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人民币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或者同时处以上两种处罚。

  第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前直接从亚太互联网信息中心等具有IP地址管理权的国际机构获得IP地址供本单位使用或者分配IP地址供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完成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5年3月20日起实施。


来源: 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  作者:  编辑: 陈雪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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