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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www.zjol.com.cn  2005年06月16日 15:47:36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第33号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

  部长:王旭东

  二00五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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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及备案管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履行备案手续,实施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对全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通信管理局”)具体实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管理工作。

  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

  第四条省通信管理局在备案管理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便民、优质、高效的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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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  作者:  编辑: 陈雪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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