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征求意见稿)即将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在听取公众意见后,《办法》将再被修订、审核,作为杭州市政府规章正式颁布实施。杭州市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实行政府立法,意在更好地保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和谐。
《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协商内容包括多个方面:有工资协议的期限,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奖金、津贴、补贴办法,工资支付方式,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还包括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等。其中特别规定,职工日法定工作时间内所得的计件工资报酬不得低于按当地企业法定最低工资标准所折算的标准。
《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工资协议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方与企业方代表人数应相等,每方为3到10名,并各确定一名首席协商代表;职工方代表由企业工会选派,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协商代表,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工资协议签订后,企业须在7天内将协议报送其工商机关登记的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协议后的15天内,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如审查无异议,工资协议生效;如有异议,协议须经协商双方修改后,重新报送审查。企业要在工资协议生效的10天内向全体职工公布,生效的工资协议报本级地方工会备案。
根据《办法》(征求意见稿),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