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因纠纷用仿真枪顶住对方头部,最后也都没得逞,但判决结果大相径庭。温州市鹿城和瑞安的两家法院,日前判决了两起惊人相似的涉枪案,其中一罪犯被判10年半,而另一名则被判两年。
法律界人士认为,情节相似的案件,判决结果不一定就相同,当事人不同的犯罪动机,决定了不同的判决结果。
户口起纠纷
拿枪顶住村支书
温州巽山村的陈某,几年前把户口农转非,后来要村里按现行优惠政策给补贴,遭拒。
2月17日晚,陈酒后携带一把“六四”仿真枪,来到村支书黄某家,将门反锁,见黄某不在,便将黄妻打伤。黄妻忍痛打电话通知黄某,黄某和妹夫赶往家。他们刚走到4楼,陈拔出枪顶在黄某太阳穴上,威胁他。黄的妹夫上前制止,陈又拔出一把尖刀欲行刺。幸好民警迅速赶到,将陈制服。陈所持“六四”仿真手枪内共有两发子弹,其中一发已上膛。
停车起纠纷
掏枪朝地面开射
3月8日下午,瑞安人池某在叔叔的公司办事,听说附近一公司负责人管某兄弟因停车问题,与叔叔公司的司机起冲突,就急忙冲了出去。性格比较“冲”的池,很快和管家兄弟发生口角,并动起手来。
在推拉过程中,池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仿“六四”式手枪,用枪口指住管某头部,威胁他不要动。管某当初以为是把玩具手枪,并没怎么理会。气急败坏的池将枪口对准管某的下方,朝地开了一枪后,迅速逃离现场。
第二天下午,池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缴了枪。这把枪是池花600元从湖南许昌市买来的。2003年4月底,池还从乐清一个朋友处拿了一颗子弹。
动机各不同
判决结果也不同
鹿城法院审理陈某一案后认为,陈的子弹已上膛,并用手枪指向黄,还携带尖刀,这说明陈有杀人念头,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陈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和故意杀人罪。
瑞安法院在审理池某一案中,则将池“用枪口指向管某的头部进行威胁”的事实,作为加重其罪行的一个情节,没有另行定罪。
有关法律工作者认为,情节相类似的案件,不一定判决结果也相同。根据刑法规定,确定罪名和量刑时,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和具体实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