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旨在预防及减少精神疾患和心理障碍发生、维护精神障碍者的权益、规范精神疾病医疗和精神卫生服务活动的地方性法规——《宁波市精神卫生条例(草案)》,前天正式提请宁波市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这标志着该市在国内开始就相关问题先行立法。
2002年至2004年,宁波市共有1248人自杀,平均每年自杀者达416人。其中,男性比女性高44.71%。目前,宁波有重性精神障碍者约7.4万人,既有七八十岁的老年人,也有十几岁的小孩,更多的是一些中青年人。其中脑力劳动者、白领、女性、学生相对较多,不少是抑郁症患者,并有自杀倾向。
宁波市某区对有10年以上教龄的教师所作的一项调查发现,100%的教师认为本职业现在没有或很少有快乐,89%的教师对本职业感到厌倦。该市心理咨询与治疗中心的两个门诊部2004年的门诊量达3.2万人次,而在1986年只有约1000人次,18年间增加了32倍。前来咨询的病人中,脑力劳动者、白领、女性、学生相对较多。
《条例(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组织应当开展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从组织、人员和措施上提供保证,降低突发事件发生后精神障碍患病率。
街道办事处和有条件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社会福利性或公益性的工(农)疗站、日托康复站等,为精神障碍者提供就近康复的场所。学校应当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咨询服务,创造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环境。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为服刑人员提供心理健康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