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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户居民和物管被告上法庭
由于一时无法查清碎玻璃来源,只能过错推定
www.zjol.com.cn  2005年07月30日 07:36:51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核心提示】

  昨天,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一起楼层玻璃砸伤行人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经有关部门调查、责任人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原告陈春秀无奈将一个单元的4户居民和小区所在物业公司全部告至法院,要求5被告赔偿前期医疗费用8.5万余元。(7月6日本报第10版《窗户玻璃从天而降碎玻璃直插头颅内》曾报道)

  “妈妈的神志已经清醒了,但由于右脑受伤,现在她的左侧手脚还是没有知觉。”陈春秀的女儿范文华忧心忡忡,但最令她烦恼的却是目前相关部门还未查明玻璃从何而来、责任人是谁。

  7月5日上午10时30分,西湖区城北商贸园6幢1单元楼道门口,48岁的陈春秀撑伞走过。一块玻璃从天而降,划裂伞面后不偏不倚插进了其头颅。检查显示,陈右额顶区有玻璃碎片嵌入脑组织中,诊断为右额颅脑玻璃穿透开放伤,须行开颅、清创、减压手术。

  经两次手术后,陈大姐神志转清,创口正趋于愈合,但左侧肢体肌力为零级。目前,她仍在省立同德医院治疗,前期医药费已花了85441元。由于无法行动,陈大姐需要专人照料生活起居,后续的医药费用和伤残后遗病症给家人带来沉重的负担。范文华说,因目前治疗尚未终结,只能先起诉要求赔偿已发生的医药费用。

  记者了解到,城北商贸园6幢是1997年建造的房子,6层,4个单元,呈90度直角式围拢,但无一例外,用的都是老式的木头框窗,窗玻璃是一块一块分开安装的,由钉子或腻子固定在窗框上,时间一久就容易松动。一旦受到外力的作用,木头窗框的玻璃容易脱落。

  一开始,警方怀疑玻璃是从6幢1单元602住户房间里掉下来的,因为随玻璃掉下来的一截木框和602住户窗上缺的一截木框吻合,但房主不承认,认为证据不足。

  据介绍,事故发生后,三墩派出所在水月社区和物业管理公司协助下当日就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包括碎玻璃的收集、6幢1单元住房破损玻璃的位置和数量的记录、相关人员的调查等,西湖区公安分局技术人员也勘验了现场,进行了调查。但相关部门目前尚未给出玻璃系那一户坠落的书面调查结果。

  在派出所、社区、物管无法处理的情况下,陈大姐只有委托律师要求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起诉要求赔偿已发生的医药费用。

  ●律师说法

  浙江易盟律师事务所盛军华律师认为,玻璃属于建筑物上的设施,依《民法通则》第126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已没有过错的除外”。根据调查,事发时城北商贸园6幢1单元602、601、401、301住户楼下和楼道窗户玻璃有缺少损坏、存在玻璃坠落致人损伤的可能,起诉要求上述被告作为物业的所有人、管理人共同承担对陈春秀的损害赔偿责任。

  ●相关链接

  关于侵权人不明的高空坠落物致人伤害案件的处理,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在2001年判决的两个案件具有代表性:

  一是被空中坠落的烟灰缸砸中头部致伤的受害人,将出事地点的两幢居民楼的产权人和二楼以上的25户居民告上法庭。法院在经反复调查仍无法确定烟灰缸的所有人后,最终判决22户有扔烟灰缸嫌疑的住户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被从空中坠落的花盆砸中头部致伤的受害人,将大厦57户住户告上法院,法院依据过错推定原则,判决不能排除花盆坠落可能性的50户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每户赔偿2950元。


来源: 今日早报  作者: 通讯员 西法 记者 叶恒珊  编辑: 徐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