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8月9日消息 (记者 徐晓峰 李敏) 今天上午,一起需要现行法律做出全新解答的电子商务网站侵犯音像版权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和浙江支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作为该案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与湖南金蜂音像出版社对簿公堂。
金蜂一纸诉状:亏钱全都怪你
今年3月22日,湖南金蜂音像出版社将一纸诉状递到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在淘宝网上发布盗版韩剧《火鸟》光盘的售卖信息,并参与交易。
据原告委托律师黄辉明称,2004年7月,金蜂音像出版社以78000美元的价格从韩国购买了韩剧《火鸟》在中国大陆的独家音像版权,每集引进的版费为3000美元,翻译费为4000元人民币,剧集引进的海关关税为10万元人民币,总投资近100万元。
《火鸟》作为韩国2004年度收视率最高的电视连续剧,金蜂音像出版社对其大陆市场前景非常乐观。然而在2005年初,许多批发商纷纷取消了订单。
“《火鸟》还没有上市,阿里巴巴(旗下)的淘宝网就在出售各种规格、版本的盗版《火鸟》,对我们正版造成了巨大的冲击。”金蜂音像出版社社长郝晓江说:“我们至少要发行2-3万套才能够收回成本,现在连版费都没有赚回来,这次我们亏定了,损失至少在100万以上。这还不算销售商追单的损失。”
淘宝提出证据:盗版与我无关
原告金蜂音像出版社的委托律师黄辉明认为,淘宝网实质上就是一家网上商店,它应该对其所售卖的商品负责。
“尽管国家现有的法律都没有明确指出,网上交易平台必须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淘宝网构成侵权是不争的事实。”黄辉明说,经营音像制品必须要有文化部门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而淘宝网除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外,并没有取得其他的证书。
对此,阿里巴巴中国法务代表俞思瑛解释说,用户在发布信息前均需先注册会员,并同意淘宝网的各项服务协议条款。这里面包括,淘宝的会员或者用户在使用淘宝进行交易、发布信息时,不能够发布违反国家法令法规的信息;不得买卖国家禁止销售的或限制销售的物品、不得买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物品;不得买卖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的、或是淘宝认为不适合在淘宝网上销售的物品。也就是说,淘宝已经事先向各卖家打了招呼:“你们不能卖违法的东西!”
另外,在淘宝网注册的会员可以自行发布信息,而非由被告(淘宝网)发布;淘宝网站只是一个信息发布平台和交易地点,同时提供网络交易的技术工具。这在淘宝网的注册条款中已经明示。淘宝网并不作为买家或是卖家的身份参与买卖行为的本身,同时提醒用户应该通过自己的谨慎判断确定登录物品及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并对违规出售禁售或限售物品的,有投诉规则,供权利人进行投诉。
俞思瑛同时声明,淘宝网在支付宝公司帐户未开立前只是代支付宝公司保管货款,在约定条件成立时代为支付,并不是货物的出售人,在约定条件成立时向买家退款。
法庭面临难题:司法如何解释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湖南金蜂音像出版社对淘宝网的起诉一案,可以说是我国首例网络电子交易平台音像侵权案。
目前,我国现有法律还没有那条明确地指出,网上交易平台必须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作为首例案件,又是互联网电子商务过程中切实存在的漏洞,本案的审理过程也被众多网民关注。
今天上午,湖南金蜂音像出版社拒绝了本案庭外和解的可能。法庭最终的判决结果将会是怎样?本网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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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DVD,又称万能DVD或DVD压缩碟,容量远比普通光碟大10倍,一张碟能容纳10集电视连续剧或8部电影故事片,并可在普通DVD机上播放而无需借助电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