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 0571-85310961
热线传真 0571-85310136
邮箱 tougao@zjol.com.cn
浙江潮评论 | 浙商网 | 长三角 | 国内 | 国际 | 教育 | 娱乐 | 体育 | 社会 | 摄影 | 传媒 | 论坛 | 专题
浙江高层动态 | 浙江新闻 | 杭州 | 宁波 | 温州 | 绍兴 | 嘉兴 | 湖州 | 金华 | 台州 | 衢州 | 丽水 | 舟山 | 平安浙江 | 浙江概况
  您当前的位置 :浙江在线 > 浙江新闻 > 政务信息 正文
文字: 大  中  小     打印 

我省颁布实施《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草案)

www.zjol.com.cn  2005年08月18日 10:05:08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记者昨日从省政府了解到,《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草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即将以省政府令的形式公布,从而加强我省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目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主要存在排污费缴纳责任不落实、缴纳责任和排污行为存在不一致性、征收程序不够规范、监督管理不到位以及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尤其是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中的透明度以及使用效率亟待进一步加强和提高。因此,《办法》(草案)主要规范了排污费征收、使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

  谁污染谁治理谁付费

  《办法》(草案)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缴纳排污费,并明确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

  排污者超过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纳管标准排放污水的,应当缴纳超标排污费。针对目前污水处理费和排污费重复收费问题,《办法》(草案)规定,排放符合纳管标准污水且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超标排污加倍缴费

  针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的排污行为,《办法》(草案)规定上述单位超标向环境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加一倍缴纳排污费。

  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将征收程序透明化,接受公众监督。《办法》(草案)规定:(1)环保部门核定排污费、通知排污费,并向社会公告;(2)排污者对核定提出异议、申请复核;(3)经核定无异议的,环保部门向排污者正式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4)排污者依法申请减免、缓缴排污费等情形和申请条件。

  [1]  [2]  下一页

来源: 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作者: 沈信 胡巍  编辑: 何始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