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无准驾证驾驶警车一律扣车并追究责任
浙江在线10月27日杭州讯(通讯员谢佳 记者李敏) 浙江省公安厅近日出台若干意见,对公安机关警用车辆使用管理提出进一步规范。
对于警用车辆号牌,严禁转借和挪用、套挂。对警用车辆号牌使用,公安部门规定非公安机关车辆挪用、套挂警用车辆号牌的,依据《人民警察法》进行处罚;公安机关车辆挪用、套挂警用车辆号牌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处罚。省公安厅还将对补领警用车辆号牌严格把关。
同时,省公安厅要求各市公安局后勤部门加强对本地定点涂装厂家管理,严查擅自扩大涂装范围和非定点涂装厂家承接业务行为,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在车辆使用方面,全省公安机关严格执行警用车辆准驾证制度。对无证驾驶警车,一经发现予以扣车,并追究使用单位责任;超范围发放准驾证将责令收回,追究发证部门责任;无准驾证或非发放范围持证驾驶警用车辆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将追究领导责任。并严格执行道路限速规定,除赶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及突发事件现场,追捕在逃的违法犯罪分子,追缉交通肇事逃逸人员,押解人犯或者赶赴刑场,执行警卫、警戒和治安、交通巡逻等这五种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规定的任务外,警用车辆一律不得超速行驶。
省公安厅有关负责人告诉浙江在线记者,此举是为有效预防和减少警用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制止和纠正警车违法行驶行为,确保安全行驶,维护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同时,警务督察部门将加强监督检查,对警用车辆驾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警车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在全省公安机关中进行通报。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谢佳 记者 李敏
编辑:
陈雪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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