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考察、录用
体检、考察分别由各市、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和省级用人机关组织实施。 体检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以及人事部、公安部公布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司法部公布的《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单位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司办通〔2003〕第30号)执行。报考省属公安系统人民警察的,在体检后进行体能测评,报考市以下公、检、法系统人民警察体能测评时间、地点见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发布的招考简章。
考察根据《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浙人干〔1996〕95号)、《招收人民警察考核实施办法》(浙人干〔1995〕82号)、《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浙人干[1998]21号)有关规定执行。
体检、考察后,拟录用人员名单在公务员招考专栏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再发放《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并按录用审批程序办理录用手续。
报考人员在接到录用通知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者,取消录用资格。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办理录用手续,不能按时毕业并取得报考专业(职位)规定的学历、学位证书的,取消录用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