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赔付了车祸中死亡教练家属20万元之后,浙大教授郑明川接着向陪驾公司追赔,让郑教授欣慰的是,法院支持了他的部分请求(追赔29.6万元,最后判赔17万元)。
但赢了官司的郑教授现在能不能拿到赔偿款,还是个问题,因为他现在索赔的对象是一个资不抵债的“夫妻公司”。昨日,上城区人民法院特地召开执行听证会,讨论是否应该将陪驾公司股东(即夫妻二人)追加为被执行人。
夫妻公司资不抵债
参加听证会的有郑明川教授及杭州易驾陪驾服务有限公司的开办者。根据双方的说法,陪驾公司只是由一对夫妻双方出资(妻方8万、夫方2万)成立的公司,公司租用的办公场地,属于公司的财产只有一辆二手车,折价1万元左右。另外有3辆车分别归属陪驾公司股东个人。
对于郑教授的17万元追赔,陪驾公司方面表示愿意赔偿,但公司已无可执行财产,并且在陪驾教练死亡的事故发生后,陪驾公司没有通过当年的年审,不能继续从事陪驾服务,失去了经济来源。
是否向股东个人追偿存争议
省律协民商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刘平律师认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夫妻开办有限公司时,必须提供财产分割协议、双方的出资协议,明确双方出资数额、比例、责任承担等,但陪驾公司在这方面都没有成文约定,夫妻有限公司只是幌子,债务应该以其夫妻财产来追偿。
“赚了钱归个人,债务挂在公司账面上。”刘平认为,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夫妻公司”容易使夫妻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这也是公司法的弊端,容易使以夫妻名义开办的公司逃避债务和责任。
刘平表示,是否将“夫妻公司”的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这对于法院执行和规范“夫妻公司”管理将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