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3月28日讯(记者徐晓峰) 业主大会怎么召开?小区内水电设施谁来承担维修养护?记者今天获悉,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在2月28日召开《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听证会后,提出了该条例草案的第二次审议稿并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到底吸收了多少听证会上各界人士的意见?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丁祖年对此做了详细地说明。
小区公用设施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移交专业单位
草案规定:供水供电等设施设备由建设单位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并根据产权归属原则,依法承担其维修养护责任。
争论焦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等设施设备的产权归属及维护养护责任应如何确定为宜?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明确规定供水供电等设施设备产权及维修养护责任归属于相关专业单位?
论证结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供水供电等设备的产权问题,较为复杂,各方意见不一,且不属于地方立法权限,因此,条例草案不宜直接规范。从实践及听证会上各方面多数意见来看,依法属于业主利益的设施设备,经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相关专业单位,有利于业主利益的保护。而专业单位提出的,产权移交涉及到税费等问题,法制委员会认为可由省人民政府具体规定。
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中相关内容修改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依法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相关专业单位应当接收,并承担维修、更新、养护责任。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