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主办,省法学会承办的“建设‘法治浙江’理论研讨会”,于2006年4月19日在省人民大会堂召开,来自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省两院以及司胡锦涛法行政机关的相关负责人,高校、社科研究机构有关专家学者、法律实务工作者和入选论文作者等近200人参加了研讨会。
与会人员着重就建设“法治浙江”决策的科学性及其重大意义、建设“法治浙江”目标的先进性及应坚持的基本原则、建设“法治浙江”的艰巨性及其工作重点等方面的问题进行探讨交流,并达成广泛共识。现将研讨会上发表的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建设“法治浙江”决策的科学性及其重大意义
(一)建设“法治浙江”决策的科学性
与会者一致认为,省委即将作出的建设“法治浙江”的决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与浙江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相结合的产物,是科学的。
1、建设“法治浙江”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与会者认为,人类社会发展到特定的历史阶段,自然选择法治作为社会调控的主导方式,因为法治有其自身的优越性:首先,法治维持有序的社会经济。法治能够保证市场调节机制在经济社会中发挥主导作用,规范政府干预经济社会的行为,促进经济发展。其次,法治稳固文明的社会政治。法治具有稳固性,不易随意改变,任何政策和命令都不能代替和超越法律,从而保证文明社会的基本状态。再次,法治弘扬健康的社会文化。法治是一种文明形式,是文化净化器,必将不容存在一切与之不相容的丑陋文化,同时与之相适应的文化势必得到弘扬,促其健康发展。
最后,法治保障繁复社会的和谐。法治是一种调控手段,它明确规定应该做的、不应该做的和可以做的行为,为人们提供一个合理公正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的方法。总之,建设“法治浙江”就是要充分运用法治的优越性,为浙江社会的全面发展服务,并在不断的法治实践中成为“永固”的社会状态。
2、建设“法治浙江”是浙江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有会者认为目前的浙江,在经济上,以民营经济为主的市场经济发展迅猛,但是,经济发展对环境破坏严重,工厂圈地现象时有发生,这种以过度损失耕地资源,破坏环境的经济增长方式,已不适应浙江的经济发展;在政治上,民主制度进一步健全,基层民主不断创新,但是,民众参政议政不够积极,民主制度建设尚需完善,民主的法治化更有待提高;在文化上,文化不断繁荣,人们思想活跃,呈现多元化发展,但是,文化领域鱼龙混杂,优劣难辨,陋习固存,思想精华与糟粕夹杂,需要进一步规范;在社会治理上,人民安居乐业,幸福美满,社会稳定,但是,家庭暴力,邻里纠纷,暴力犯罪等制约着和谐社会建设。这一切都要求我们充分认清形势,寻找突破口。法治因其固有的优越性成为这种历史条件下的一剂良药,建设“法治浙江”正是当前浙江社会诸多矛盾体合力的结果,是浙江社会发展到这一特定历史阶段的自然选择。
3、建设“法治浙江”是依法治省的发展和升华。与会者认为,建设“法治浙江”,是在依法治省已取得突出成绩的基础上,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相统一的根本原则,以推进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为本质要求,以加强地方立法为基础,以建设法治政府和维护司法公正为重点,以规范公共权力和保障公民权益为核心,以加强党的领导为保证,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努力提高我省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个领域的法治化水平,是依法治省的发展和升华。
4、建设“法治浙江”是我省“干在实处,走在前列”的重要内容。与会者认为,法治建设是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法治进步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因此,必须将建设“法治浙江”放在关系浙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高度,充分利用我省现有的良好条件,在建设法治社会方面走在前列,确保我省实现“经济更加发展、政治更加民主、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更加富裕”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并以建设“法治浙江”的实际成果,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贡献。
(二)建设“法治浙江”决策的重大意义
与会者认为,建设“法治浙江”这一重大举措的推出,将和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加快建设“文化大省”一起构成浙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四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它有助于促进浙江经济的良性发展,有助于促进浙江政治的民主进程,有助于促进浙江文化的健康繁荣,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平安和谐。
1、建设“法治浙江”为深入实施“八八战略”提供制度保障,促进浙江经济的良性发展。与会者认为,“八八战略”的实施,推动了浙江经济的发展,但是要进一步促进经济的良性发展,则必须通过“法治浙江”来提供制度保障。通过依法保障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为民营经济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通过立法强化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模式;通过改革现有城乡二元结构的相关体制,探索户籍制度的彻底改革,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建立健全保护生态资源的各种制度,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打造“绿色浙江”;通过加强信用制度建设,进一步提升浙江的市场环境。
2、建设“法治浙江”为全面稳固政治文明提供制度支持,促进浙江政治的民主进程。与会者认为,建设“法治浙江”能更好地保持浙江政治稳定,有利于打造法治政府,保障公民权利。社会主义民主是主权在民、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社会主义法治是制度化、法律化的社会主义民主,是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和平等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法治。建设“法治浙江”就是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3、建设“法治浙江”为加快建设文化大省提供规范保证,促进浙江文化健康繁荣。与会者认为,建设“法治浙江”有助于形成文化成果的生成机制、文化产业的培育机制、文化权益的保护分配机制、文化主体的争端解决机制等四大文化机制,从而明晰公域私域的界限、提高文化法治效率、引入法治平等正义观、拓宽救济援助途径,可更好地弘扬健康的文化因素,为立体推进“文化大省”建设提供规范保证。
4、建设“法治浙江”为“平安浙江”建设提供可靠保证,促进浙江社会的平安和谐。与会者认为,无论是在处理社会内部关系和各级地方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上,还是在保障各个具体领域的安全问题上,都需要采用法治化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讲,“法治浙江”是实现“平安浙江”的主要路径,是建设“平安浙江”的主要手段。尽管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通过全面的行政干预、无所不包的指令性计划、强有力的思想宣传工作以及党的核心领导作用的充分发挥,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一定范围内实现平安,但是,没有法治的平安不可能是长久的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