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结束的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体(扩大)会议,全面部署建设“法治浙江”的各项工作,审议通过了《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这是一项重大的战略决策,对于我省“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对于扎实推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转入科学发展的轨道,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当前,我省正站在“十一五”发展的新起点上,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攻坚阶段,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我们必须全面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推进依法治省各项工作,并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积极建设“法治浙江”,努力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走在前列的客观需要。我国是一个法制统一的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统一实施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同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又离不开地方的具体实践。建设“法治浙江”,就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浙江的具体实践。
省委提出并推进“法治浙江”建设,与十六大以来省委作出的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加快建设文化大省、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等重大决策部署,有机构成了我省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八八战略”、“平安浙江”和加快建设文化大省,为建设“法治浙江”创造基础和条件,建设“法治浙江”为其他方面提供支持和保证。这四个方面的辩证统一,体现了历史和逻辑的一致性,体现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互动性,体现了科学发展的整体性,使各个方面统一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浙江的实践。
建设“法治浙江”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协调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的基本保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需要思想上的武装和理念上的自觉,更需要制度上的完善和法治上的保证。在“法治浙江”建设进程中,通过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等方面的法治建设,可以使各项建设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引导各方面协调发展。特别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需要完善法治。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我省要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上走在前列,首先就要在法治建设上走在前列,更多地运用法律手段来调节经济、实施监管。我们要在激烈的国际较量中提高竞争力,就必须努力建设“法治浙江”,使法治成为增强综合竞争软实力的一个重要方面。
建设“法治浙江”是体现社会和谐的本质特征,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实现社会和谐有赖于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遵循。只有把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纳入法治的调整范围,经济、政治、文化和谐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才有切实的保障,整个社会才能成为一个和谐的社会。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法治社会。法治通过调节社会各种利益关系来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法治为人们之间的诚信友爱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法治为激发社会活力创造条件,法治为维护社会安定有序提供保障,法治为人与自然的和谐提供制度支持。省委提出建设“法治浙江”的一个重要的着眼点,就在于不断深化“平安浙江”建设、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建设“法治浙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具体实践。建设“法治浙江”,就是要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方向的前提下,推进我省人民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把人民群众的民主要求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使公民的政治参与既能够在具体的制度上得到保障,又能够在有序的轨道上逐步扩大,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更好地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心同德加快浙江现代化建设。
建设“法治浙江”是改革和完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体现了我们党对治国方略和执政规律的深化认识。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党执政问题上的具体体现。我们要按照法治国家对执政党的要求,把依法执政作为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依法执政,就是要把党的执政活动纳入法治轨道,依法掌权、依法用权并依法接受监督,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在治国理政的实践中贯彻党的执政宗旨。为此,一方面要保证党对国家大政方针和全局工作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这是依法执政的基本政治前提;另一方面要通过完善党的执政方式,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使我们党始终走在时代前列。建设“法治浙江”就是要求我们从地方党委的职责出发,使我省各级党委的执政行为更好地适应我们党依法执政这一基本方式,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