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昨天证实,根据省政府决定,从今年5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征地方教育附加。
具体内容为:对浙江省境内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
同时对浙江省境内所有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省财政厅介绍,地方教育附加由各级地税部门在征收教育费附加时一并收取,就地缴入同级国库。支出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省对除宁波以外的市(含所辖区)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统一按15%分成,对县(市)按10%分成;市不再参与县分成。省财政分成部分,由国库直接划解,就地缴入省国库。
此外,浙江省原有关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各项征收管理政策同时停止执行,取消对设在城市(包括县城)范围内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4%征收教育费附加的计征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