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8月26日,浙江省泰顺县秋华当铺的名称变更为三魁利民典当商行,并由薛某担任法定代表人。
薛某在担任三魁利民典当商行实际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期间,先后与张某、薛某、朱某等人,从1990年初至2004年6月份,以三魁利民典当商行的名义,以0.24-0.6%(月利率)高于银行的存款利率公开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期间共吸收存款人民币121725279余元,涉及存款户达3000余户6000余笔。
吸收上述存款后,再以1.2-1.38%(月利率)高于银行的贷款利率公开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贷款户600余户700余笔。在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发放贷款过程中,张某有帮助收回贷款及利息的行为,薛某有帮助发放贷款和收回贷款的行为,朱某曾担任出纳和会计,另一薛某但任出纳。
张某、薛某、朱某投股后的其中几年里,有按其股金数额收取以15%左右的年利率从中获利,另两名薛某每月从该商行领取工资。
案发后,这伙人预交了赔偿金和帮助收回贷款,拟用于发还部分存款户的存款,至今,三魁利民典当商行尚有部分贷款没有收回,部分存款没有兑现。
近日,泰顺县法院对张某5名被告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三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缓刑,还处人民币50000元至10000元不等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