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杯足球赛正如火如荼进行着,杭州男子梁某却因组织网络赌球犯下赌博罪。前天下午,梁一审被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提供他人账号从中抽头获利
喜欢足球比赛的梁某是杭州本地人,今年42岁,案发前没有正当职业。去年11月,他通过一名王姓男子(在逃)取得境外专业赌球网站的账号后,自己下注的同时,又将账号提供给其他赌客,让他们投注赌博。梁某从投注额中以千分之七点五的比例进行抽头。
今年4月16日,梁某被抓,警方从搜查到的账本里发现,在不到半年时间内,参赌人员赌博的投注额有记载的已达78.6万余元。此外账本里还清楚记录着梁还来不及兑现的抽头1.2万元,而之前他已预先将代理费用支付给了上家(王姓男子)。
因为证据确凿,梁某对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的罪名无法抵赖。参与梁某网络赌球的其他归案人员也均受到治安处罚。
网络赌球按赌博罪论处
“普通赌博,只要证人之间相互印证,就比较容易计算和确定赌博组织者(庄家)赢利或抽头的总额。”承办检察官说,“包括网络赌球在内的网络赌赙由于上下家基本不见面,赌客也是通过网络下注,资料极易删除,取证方面存在很大困难。”
对于组织网络赌球(博)的行为不单以获利定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有关赌博罪的界定是: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赌博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通过实施赌博活动营利的犯罪故意,在客观上实施了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303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梁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303条有关赌博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理分析
上亿涉案金额最多也只能判3年?
本小利大量刑偏轻,现行法律对网络赌博打击不够
去年8月,我省台州椒江人民法院对涉赌人员400多人、赌资高达10亿元之巨,并有浙江“网络赌球第一案的“1·26”特大网络赌博案进行判决。法院以赌博罪依法判处赌球案庄家张晓辉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同案其余4名被告人也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上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负责人说,赌博本身容易诱发其他犯罪。而网络赌博由于投注时无需交付现金,定期结算,一旦结算时往往涉及数额巨大,危害性也越大。国家公职人员参与网络赌博还可能引发职务犯罪,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而《刑法》规定对赌博案件量刑的上限是有期徒刑3年,按这一规定,即使涉案金额高达上亿元,其涉案人员也很难被判到最高徒刑3年,这种状况使许多人冒风险加入赌博行列。
有关法律专家指出,作为赌博犯罪的新形态,网络赌博这种新型犯罪具有参赌方便、诱惑力大、隐蔽性强和涉赌金额巨大等特点,给司法机关提出了新的挑战。法律界有关人士也分析了我国《刑法》第303条对赌博罪所作规定的局限性,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现有刑法条例的量刑规定无法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对动辄上百万甚至上亿元的涉案金额的网络赌博案,起不到应有的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