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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授陆介雄指出:

反垄断法(草案)打了一只“虎”却放了一只“虎”

行政垄断不破法无公平正义可言
www.zjol.com.cn  2006年07月04日 14:22:10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起草12载的《反垄断法(草案)》终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这对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不过,省法学会副会长、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陆介雄,日前在接受本报专访时却指出,民众不宜对该法的期望过高,因为草案对目前最具危害性的行政垄断的规制还很不到位。

  计划经济的思维、行为纵容了行政垄断

  “垄断分两种,一种是经济垄断,一种是行政垄断。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法主要针对的是经济垄断行为!”陆介雄教授介绍,我国从长期高度集中的行政管理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与发达国家有着十分不同的特殊性:我国的市场经济中,不仅经济垄断粗露端倪并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而且由于长期计划经济的思维和行为惯性使然,行政垄断行为使市场竞争秩序受到的破坏更为严重。所以,我国的反垄断法不仅要规制经济垄断行为,同时更要规制行政垄断行为。

  陆介雄将经济垄断、行政垄断比喻成反垄断法面对的两只虎。“从长远来说,随着我国市场化程度提高,政府行政行为将趋于规范,经济垄断造成的损害则将越来越大。但是在目前,行政垄断这只虎对市场竞争秩序的损害更为严重,因此打行政垄断这只虎更具紧迫性”。

  “虽然草案设专章对行政垄断问题作了规定,但非常遗憾的是,相关的规定还远远满足不了现实对立法的需要”,陆介雄指出,该章主要比较详尽地规定了“限定交易行为”和“地区封锁行为”,但是,对政府机关与行政性组织的其他行政垄断行为却未作规定或者仅仅作了原则性规定。

  草案“忽视”了更为严重的行政垄断

  陆介雄指出,现实生活中,政府和行政性组织更为严重的行政垄断行为,还包括行业(部门)垄断行为、行政性公司的垄断行为、限制市场准入、强制经营者限制竞争等垄断行为等。这些行为往往以行政权力为后盾,与经济垄断的形式纠葛在一起来实施的。

  *行业(部门)垄断,是指特定的行业(部门)的行政管理者为保护本行业(部门)的利益,运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

  管道煤气、自来水、通讯、电力、电信等行业就很典型,这些行业由于必须通过一定的管网提供产品或服务,不宜进行自由竞争的,否则会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所以,属于合法的自然垄断行业。但是这些行业却一直利用其独特的优势,在获取其“垄断高价”。如最近媒体关注的“抄表工10万年薪”事件,揭示出这些行业超乎寻常的高待遇,低级工种的员工收入居然比教授、高级工程师等还要高。

  铁路也是自然垄断行业,每到春节涨价时,其拥挤不堪的程度大大增加,而其服务水平却在下降,铁路部门为涨价找出的理由是所谓“调节客流”。但中国人的春节文化是一种团圆的文化,本来就是调节不了的。打工者辛苦一年,最后回家还要被“铁路”盘剥一次。

  电力行业的行政管理者本应督促电力部门,降低价格,提高服务质量。然而为了“保护”这一行业的利益,国家发改委前几年一直禁止电力建设的再发展,直到发生电荒,引发危机,才又来抓电力建设。

  邮政局,也是一个牟取部门垄断利益的代表。行政管理者规定,哪些业务必须他们来做,哪些业务民营企业不能进入。甚至某市邮局规定,民工汇钱给老家,必须购买多少张明信片,多少张纪念邮票,等工商局去查处时,他们却提出,这不归你查处,应由信息产业部门来查处。但信息产业部门与邮局,是一个系统的。老子查儿子,根本下不了手。

  行业垄断在中国有着很深的根基,以至于一些听证会形同虚设,除了个人所得税调整听证会采纳了老百姓的意见以外,其他的听证会几乎没有一个采纳主流意见的。老百姓现在对听证会失去了信心,说听证会就是涨价会。

  如今国务院、中共中央下发文件,允许民资进入一些自然垄断行业,公共事业、公益性服务的行业,但在具体实施上,为了维护部门行业利益,相关部门迟迟不动,没有推出相应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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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浙江市场导报  作者: 导报首席记者 陈彤  编辑: 陈雪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