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康一位姓金的中年男子在一次驾驶无牌号摩托车时与将左拐弯的农用运输车在十字路口红绿灯处发生交通事故,后金某在这次交通事故中不幸丧生。事故发生后,农用运输车主方大旗一口咬定是金某闯红灯而造成事故原因的,但因事故发生地刚好处于红绿灯所在的灯控路口,此处又没有安装监控录像,交警部门无法对此事作明确认定。近日,永康法院对这起特殊的交通事故案作出判决。
2005年11月20日上午,营运为生的浙江古山镇某村村民方大旗接下石柱某铝业公司要求运送的12吨铝锭。中午11点钟左右,方大旗载着满满一车货从古山出来往石柱铝业公司方向行驶,当其快到永康市区时,在工业园名园大交叉红灯路口处,欲往工业园方向拐的方大旗却与直线驾驶的金某发生了巨烈碰撞,金某因此当场昏迷、血流不止,同时方大旗的农用运输车以及金某的摩托车也受到了严重损坏。事后,在永康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几个小时后的金某,最终因抢救无效而于当天傍晚停止了呼吸。事故发生后,方大旗也通过交警队向金某家人支付了15000元的赔偿款。
法医鉴定,金某是被车辆所撞而造成颅脑、内脏等部严重损伤引发身亡的。事发后,因事故发生路段为信号灯灯控路口,双方当事人事发当时有无违反交通信号的事实已无法查证,致使该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后交警部门委托相关机构对双方驾驶车辆的制动、方向等进行技术检验,最后发现:金某驾驶的摩托车后刹车不合格。交警部门根据现有证据对事发时的情形作出认定:第一即当时方大旗是超载驾驶机动车辆行经红绿灯路口时左转弯的。第二则是金某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行经红绿灯路时未注意安全。
在法院审理期间,金某家属与方大旗对金某是不是闯红灯而展开了激烈的辩驳。如果金某确实在红绿灯通道处闯红灯的话,那么就意味着方大旗无需对此次事故负赔偿责任。永康法院通过庭审调查、双方举证、质证等一系列庭审活动,并依证据规则对举证责任进行分配后,认为方大旗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金某存在闯红灯的行为,而按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原则对方大旗所陈述的金某闯红灯引起事故发生的辩解不予认定,并按事故发生现场的情形来断定方大旗与金某两者都存有违法情形,然后,根据案件的事实、事故的后果及金某对该事故的发生的过程,最后确认方大旗负50%的事故责任。由于,金某的死给金某的家属造成了精神创伤,对此,永康法院根据事故双方的过错程度和方大旗承担责任的经济承受能力依照有关法律作出判决:由方大旗赔偿金某家属因金某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总损失的50%,即9万余元。另由方大旗赔偿金某家属精神抚慰金2万元。两项合计,方大旗应付赔偿款11万元(包含先前所付的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