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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警方解读新《治安管理处罚法》 最高罚3000

www.zjol.com.cn  2006年07月14日 09:58:29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新闻附件:《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加的一些较常见的违法行为

  [人大代表、国家机关领导人的依法选举秩序不得破坏,村委会、居委会等其他依法举行的选举秩序都不得破坏]

  1、破坏选举秩序(第23条第l款第5项):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选举时,以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常见的如:破坏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秩序。

  处罚: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观看体育比赛捣乱闹事情节较重的,不仅将被行政拘留处罚,还会被禁止观赛12个月]

  2、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第24条):指在大型的文化、体育活动中,采用强行进入场内、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或其他方式扰乱活动秩序的行为。

  处罚: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同时责令其12个月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

  [大型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者、举办者必须以保证公共安全为前提]

  3、举办大型文体活动违反规定(第38条):指举办大型群体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常见的如:未经许可擅自举办游园、灯会、演唱会的大型活动;超过核准人数举办大型群体性活动;大型活动消防设施不符合要求等。

  处罚:对组织者处5—10日拘留,并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铁轨上不是闲庭信步之地]

  4、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第36条):指在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对众多乘客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行为。这属于一种妨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

  处罚: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

  [偷走路面上的窨井盖是妨害公安安全的违法行为]

  5、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第37条第3项):指盗窃、毁损路面井盖和路灯广场照明设施、消防栓、路口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处罚: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超市、企业等单位的保安、管理人员非法搜查顾客、员工身体的,将被行政拘留]

  6、非法搜查身体的(第40条第3项):指无法定搜查权限的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个人,对他人的身体进行搜查的行为。

  处罚:10—15日拘留,并处500—10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5—10日拘留,并处200元—500元罚款。

  [乞讨权不再是无法律边界的任意自由权]

  7、威胁、诱骗、利用他人乞讨或者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第41条):威胁、诱骗、利用他人乞讨是指利用冻饿、罚跪等手段相威逼或者以租借、诱惑、欺骗等手段组织残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其他人员进行乞讨的行为。

  处罚: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是指采用反复纠缠的方式或者以生拉硬拽、污言秽语等强讨硬要、令人厌恶的方式乞讨钱财的行为。

  处罚: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不是什么信息都可以想发就发的]

  8、发送不良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第42条第5项):指多次通过信件、电话、计算机信息网络等途径传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不良、骚扰信息或者利用信息采用骚扰性不良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

  处罚: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骗违法,冒充记者、教授等其他虚假身份骗取利益也是违法,将被治安处罚]

  9、招摇撞骗(第51条):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的身份(如高干子弟、记者、教授、医生等等),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处罚: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社会生活噪音制造者将可能受到治安警告、罚款等处罚]

  10、制造噪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第58条):指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音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生活噪声(如使用各种音响器材声音过大、在深夜等休息时间装修房屋、娱乐庆典而噪音过大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

  处罚:警告;警告后仍不改的,200—500元罚款。

  [随意停放尸体、抬尸闹事将会受拘留处罚]

  11、违法停放尸体(第65条第2项):是指将尸体随意停放在公共场所的,或者在非公共场所停放尸体而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行为。

  处罚:5—10日拘留;情节严重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意图招引他人嫖娼也将受到处罚]

  12、拉客招嫖(第66条):指站街女在街道、车站、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通过语言挑逗、肢体动作等各种方式拉拢、诱使他人嫖娼的行为。

  处罚: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陈靖 徐佳  编辑: 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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