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 0571-85310961
热线传真 0571-85310136
邮箱 tougao@zjol.com.cn
浙江潮评论 | 浙商网 | 长三角 | 国内 | 国际 | 教育 | 娱乐 | 体育 | 社会 | 摄影 | 传媒 | 论坛 | 专题
浙江高层动态 | 浙江新闻 | 杭州 | 宁波 | 温州 | 绍兴 | 嘉兴 | 湖州 | 金华 | 台州 | 衢州 | 丽水 | 舟山 | 平安浙江 | 浙江概况
  您当前的位置 :浙江在线 > 浙江新闻 > 社会新闻 正文
文字: 大  中  小     打印 

女生未扎头发遭拒考自杀 教师法庭鼓掌系策划?

www.zjol.com.cn  2006年07月16日 21:13:04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14岁的雯雯

  3月18日,本刊率先报道了温州市第七中学初二(2)班女生吴雯雯因未扎头发遭拒考投湖自杀事件。4月22日,本刊首度披露原告吴雯雯的父母诉被告温七中和班主任邱雪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庭审时,因被告方教师在被告律师发言后鼓掌喝彩,导致原告方情绪激动,拍案而起,引起法庭骚动并被迫休庭。

  近日,旁听教师鼓掌喝彩之事成为全国众多媒体热议的焦点。

  7月13日下午,吴雯雯的父亲吴立俊向温州市鹿城区法院递交诉状,状告温州市教育局和温七中组织、策划众老师在吴雯雯案的法庭上集体鼓掌喝彩行为,要求判令在全国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赔偿金1元。法院已受理此案。

  媒体聚焦:究竟是谁夺走了雯雯的生命?

  7月4日,“教师法庭鼓掌喝彩”事件在《中国质量万里行》杂志上曝光后,引起了东方卫视、上海人民广播电台、福建人民广播电台、黑龙江广播电视报、深圳人民广播电台等多家媒体的关注和公众热议:教师一直被我们称作灵魂的工程师,可是这个称号真的很难和那些当时在法庭上鼓掌喝彩的人联系起来,很难和那个因为区区200元钱就不让雯雯进去考试的人联系起来,到底是谁夺走了雯雯的生命?学校的责任是不容推卸的,作为未成年的雯雯的监护人、班主任竟然以未扎头发为由拒绝让雯雯参加期末考试,不知道中国的法律有哪一条规定没扎头发不准考试,也不知道这样的班主任是哪里来的权力可以剥夺一个孩子考试的权利,一个重点中学的老师竟如此荒谬!不管是不是像校方所说的雯雯有自杀的倾向,作为教书育人的学校,即便是学生有性格缺陷,难道学校就没有责任了吗?难道学校就可以逃脱干系了吗?

  雯雯的死像一记重锤砸在了人们的心上,而法庭上教师们的掌声则如尖刀般剜刻着每个善良的人的心,但愿这一个少女的自杀会触动人们已经麻木的神经,去感动那些已经冰冷坚硬的良知。

  状告温七中和教育局,索赔1元

  7月13日,吴雯雯父亲吴立俊将温州市第七中学和温州市教育局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就其因组织、策划众老师在吴雯雯案的法庭上集体鼓掌喝彩行为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元。

  原告诉称:2006年4月17日,温州七中吴雯雯含冤投湖自杀事件发生后的第91天,吴雯雯的父母诉温州七中人身损害赔偿案在温州鹿城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上午的庭审在为原告提供法律援助的北京律师张仁发表完代理意见后休庭。下午继续开庭审理,在被告温七中的代理律师金疆发表完第一轮代理意见时,庭下突然爆发了整齐热烈而持续的掌声,原来是由温州市教育局领导和温州七中领导带队前来参加旁听的五六十名老师的集体鼓掌。在场的法官、记者、律师及在座的吴雯雯亲属无不感到震惊!吴雯雯父亲吴立俊拍案而起,面向旁听席哭喊:“我女儿死了,你们还鼓掌,良知何在?师德何存?!”被激怒的吴雯雯亲属们纷纷站起来指责温州七中及温州教育局的领导和老师,法庭秩序顿时大乱。

  庭审被迫中止。原告认为:这整齐热烈而又持续的掌声完全是有预谋的,理由如下:

  一、金疆律师长达一个半小时的代理意见内容并不精彩,与所获得的整齐、热烈而又持续的掌声是极不对称的。如果没有事前授意和策划,该律师的发言是不可能获得这么整齐、持续、热烈的掌声。

  二、开庭前曾宣布法庭纪律,禁止鼓掌喧哗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如果没有事前的精心组织和策划,没有领导撑腰,谁也不敢冒着被司法拘留的危险,如此蔑视法庭纪律,亵渎法律尊严。

  三、作为老师和领导应该知道吴雯雯父母中年丧女及亲属们此刻失去亲人的悲痛感受。没有事前的授意或策划,这些老师不会如此冷血、如此残忍地在别人滴血的伤口上撒盐。

  基于以上三点,完全可以认为这是一起有组织、有领导,公然蔑视法庭纪律,践踏人权,侮辱人格尊严,有悖天理和人伦的侵权行为!我们的亲人吴雯雯难道罪大恶极、死有余辜?教育局的领导和温七中的老师们应该拍手称快吗?!吴雯雯幼小的躯体至今还躺在冰冷的太平间里,教育局的领导,学校的老师没有为失去一个不应失去的生命而感到痛惜,反而在庄严的法庭上集体鼓掌喝彩,这是对死者的不尊,是对吴雯雯家庭的蔑视,是对吴雯雯亲人的人格权利——人格尊严权的严重侵犯,是对社会公德和人类良知的公然违反。为维护原告的人格尊严,维护社会公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鹿城区法院已受理该案。有关吴雯雯事件的最新进展,本刊将继续予以追踪。(孟万成 宋明颖)


来源: 浙江工人日报  作者: 孟万成 宋明颖  编辑: 杨晓燕

相关稿件
·【图文】花季女生跳湖自杀 庭审时老师集体喝彩 2006-07-04

404 Not Found

404 Not Found


ZJOL/1.24.96

404 Not Found

404 Not Found


ZJOL/1.24.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