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不起杭州市民。”32岁的刘旭金(绰号“四川胖子”)在法庭最后陈述中说。昨天上午,备受关注的城东少女铜像被盗案一审在江干区人民法院开庭。
经过两个半小时的审理,法院对该案当庭作出判决。参与盗窃的两名被告人刘旭金(四川人)、郭海心(河南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涉嫌销售赃物的吴利民(建德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而涉嫌销售赃物的胡永忠(建德人)因有立功表现获轻判,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都称不知对方名字互推罪责
昨天上午的庭审中,“小龙”(绰号又叫“小贵州”)、“云南”(均在逃)两人的名字不断被提及,参与盗窃的刘旭金和郭海心均表示,他们都是“小龙”和“云南”两人叫来的,案发后失去了联系。
几名受审的被告人均表示,他们是在城东公园游玩时认识的,但都不知道对方的真实名字,一直以各自的籍贯或绰号相称。
“案发时我只负责望风。”列为第一被告的刘旭金说,一开始他并不知道“小龙”、“云南”两人是计划去偷少女铜像,经不住多次劝说才跟着去城东公园的,向铜像下手的是“河南”(郭海心)和“云南”,从脚踝处把铜像锯开后,再一起把铜像推倒在事先准备好的三轮车上。
列为第二被告的郭海心称,他分得的200元赃款没拿到手就借给了“小龙”,而胡永忠则表示他分得的200元是将铜像从杭州市区转运到建德的运费。
四名被告人中只有来自建德的吴利民聘请了律师,被分割的少女铜像最后就是在吴利民手上卖出去的,但他当庭翻供并辩称自己并没有亲手将少女铜像肢解,只是提供了切割机,分割时在现场。
四人均表示,分得的赃款只有两百元。
律师辩称只是一起普通案件
“少女铜像被盗只是一起普通刑事案件。”吴利民的辩护律师认为,媒体和社会的高度关注并不能影响该案的性质。
辩护律师认为,铜像被盗不同于窨井盖、电力通信设施被盗,可能带来车毁人亡、或停电和通信中断导致重大经济损失,而且少女铜像只是一件复制品,其被盗并不会影响原作的艺术价值,由于媒体和社会的高度关注,其社会公益价值不断无限放大,但“民愤”不能成为法院判决的理由。
辩护律师的观点遭到公诉人的驳斥,公诉人指出少女铜像的原料成本价值就达到3.8万元,这已经达到盗窃案“数额巨大”的量刑标准,而且少女铜像是一件蕴含艺术家心血结晶的独立雕塑作品,作为城市景观其社会价值也难以评估。此外,如果是盗窃窨井盖、电力或通信设施,涉嫌的就是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电力设备罪或破坏通信设备罪,而不是盗窃罪。
法院判决最后没有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并且认为,参与盗窃者(包括在逃的两人)事先经过谋划,并且有明确分工,事后又共同参与分赃,因此没有主从之分,都是共犯。而两名销赃者,同样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