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7月25日讯 今天上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景雄明作关于《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景雄明说,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但是,在我省的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中,普遍存在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意识和法制意识淡漠,缺少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的问题,从而直接导致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安全生产条件没有保障、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违法生产与违规操作情况严重等一系列安全生产的隐患,是造成我省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
而草案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做了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未做规定。因此,建议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作出规定。
也有一些企业反映,安全生产培训确实帮助企业提高了安全生产意识和管理能力,但是,存在着多头培训、培训质量差、收费过高的现象。
为此,建议增加一条,规定:“矿山、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培训合格。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所需经费列入负责培训部门的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制定并公布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考核大纲,协调培训计划,规范培训行为,保证培训质量,避免重复培训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