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提供房子原值凭证的按总价1%征收
-今天下午今日早报邀请有关专家答疑解惑
昨晚10点35分,杭州市财政局农税征收管理局相关负责人终于走出会议室。杭州市关于个人住房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操作细则基本确定。其中,“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个所税应缴额为住房转让收入的1%。萧山区和余杭区可按原来的方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8月1日起,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昨天表示,这个具体的比例授权各市地方税务局在住房转让收入的1%-3%幅度内确定。
据了解,杭州市出台的细则规定,如果纳税人能提供房屋原值等凭证,个所税征收标准即应纳税所得额的20%,应纳税所得额为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征收额为住房转让收入的1%。
也就是说,一套房屋总价为50万元的房子,如果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那么最终卖家所要缴纳的个所税为5000元。
萧山区和余杭区在不违背国家税务总局(2006)108号文件的前提下,可按原来的方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余杭区普通公寓转让时需要缴纳总房款2%的个人所得税;别墅排屋转让,需要缴纳出售总价减去购入价款后差额的20%(如果一年内换购住房可按比例抵扣)。
至于赠与、继承等特殊的房屋转让个所税如何征收,均有具体的规定。
根据杭州市具体的实施细则,8月1日起征个所税是指契征办出的时间还是指开具不动产发票的时间?个人所得税到底该怎么缴?哪种情况下可少缴或免缴?今天下午今日早报将邀请有关专业人士为你解疑。早报读者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可致电85310862(9:00—14:00),我们将一一给予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