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日前通知要求各地全面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对全省范围内的出租汽车免收客运企业经营许可证工本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上岗证工本费、客车道路运输证工本费、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费、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费、公路客运附加费等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通知还规定严禁向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收取运输管理费、机动车辆排污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驾驶员交通安全教育收费、驾协安全活动费等5项收费基金项目。
此外,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出租汽车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并按照省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具体收费标准收取检验费外,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再对出租汽车进行尾气、噪声等各种强制性检测并收取费用。
针对目前涉及出租汽车检测的部门较多、检测频次较多的问题,浙江省财政厅督促各地,尽快采取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避免重复检测、重复收费。计量检定机构要严格按照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出租车计价器实行一年一次的检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