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医院二十元以下病床不少于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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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8月07日 06:29:34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浙江日报杭州8月6日讯 省物价局、省卫生厅日前联合发出《关于统一规范省级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费标准的通知》,规定所有省级医院从8月1日起,开设的高档特需病房不能超过实际床位数的10%,而20元以下的床位则不应低于实际床位数的10%。
通知规定,配备单独卫生设施的普通病房床位费标准统一为:一人间60元/床日,二人间50元/床日,三人间40元/床日,四人间30元/床日,五人及以上病房20元/床日;未配备单独卫生设施的普通病房床位费标准统一为:一人间45元/床日,二人间35元/床日,三人间25元/床日,四人间20元/床日,五人及以上病房12元/床日;母婴同室病房在同类普通病房的基础上加10元/床日(不再另收婴儿床位费),传染病房加收5元/床日,使用气垫床加收5元/床日。各类加床床位费标准为10元/床日,产科婴儿床6元/床日。
而20元以下床位开设的相关病房房号、病区、基本配置、价格等情况,必须在显著位置公示,并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备案。
通知还明确规定,省级医院除收取规定的床位费外,不得另行收取空调、病房消毒、医疗垃圾处置、大病历、费用明细清单等费用。
为满足部分人群的特殊需要,医疗机构可按不高于实际床位数10%的总量开设特需病房,特需病房的价格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备案后执行。
据悉,这一次对省级医院住院床位费进行调整,是我省在1996年制定床位费价格后,相隔十年进行的新一轮调整。
随着医院硬件设施的改善,目前不少医院出现了高档病房越来越多,低价病房越来越少的情况。省卫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这次调整会从制度上对经济困难的群众带来一些保障,但对部分过度发展特需病房的医院则会带来一些影响。
来源:
浙江在线-浙江日报
作者:
秦军 徐园
编辑:
傅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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