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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阅读] 代孕协议现身杭州 出租子宫是非不断

www.zjol.com.cn  2006年08月07日 10:55:18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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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对夫妇都希望拥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小孩,但不孕不育令许多曾经和睦美满的家庭支离破碎。只有电视剧里才会发生的“借腹生子”竟然在真实生活中上演了。近日,一度销声匿迹的“代孕网”又悄然出现。




  对于上述种种是非不断的代孕现象,郑州大学应用社会学研究所所长张明锁教授忧心的同时很是反对:“‘代孕’可以认为是俗称的‘借种’,是我国法规明令禁止的。借腹生子有违社会公德,这是一种侵犯人权的行为。类似‘代孕’的事件也往往以悲剧收场,经常会引发婚外情、家庭纠纷,甚至是恶性案件。”

  代孕热背后的冷思考

  对于代孕,医学上的解释为:代孕实质是试管婴儿技术的延伸,它是将一对夫妇的精子与卵子在体外试管中人工授精,再进行人工培育形成胚胎,植入另一位有正常子宫功能的代孕母亲体内。代孕有一定的风险,如果出现意外,将会危及生命。而记者从一些国内代孕网上看到的介绍,“代孕母亲”不仅负责代孕,有的甚至还提供卵子,并可发生非婚性行为,这样的代孕显然与医学界原来提出的“代孕技术”并不相符。因此,代孕引发的社会问题肯定是不可能避免的。

  同时记者也发现,目前网上对代孕行为也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借腹生子”遭到了不少网友的反对,很多网友都表示这是“出租子宫”,倘若发生关系则与“包二奶”无异。而在一家门户网站所做的调查中,有51%的被调查者认为代孕行为是“恶行,我国应禁止”。也有网友说:“作为父母人性的起源,很显然,‘借腹生子’肯定会面临着人伦完整性问题。一个是生物学意义上的母亲,一个是孕育意义上的母亲,到底哪一个更重要?”

  但反对归反对,现在的问题是,代孕既然有社会需要,而生殖技术又为它提供了可能性,它就会有现实的必然性。杭州的吴小姐结婚6年都没有怀上孩子,并曾有过两次在杭州某省级医院做试管婴儿失败的经历。“如果药物治疗和别的技术都无法给我一个孩子的话,我想我很有可能会去找个代孕妈妈。”

  但根据记者了解,卫生部于2001年就曾出台《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办法规定,任何医疗机构的代孕手术都将受到惩罚。如此看来,吴小姐的愿望想要成真,还真的很有一番难度。但是希望总归也是客观存在的—著名医学博士、妇产科教授乔杰很能理解一些需要代孕的不孕妇女:“代孕技术只是辅助生育技术中的一种,所以,禁止代孕,只可能会给极少数的确无法自己孕育后代的母亲带来影响,绝不会影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如果将来有一天,我们有了相应的法律,有了良好的市场运作秩序,我们也许会重新允许代孕技术的实施。”

  所以,当我们冷静对待“借腹生子”以及“代孕妈妈”时,我们还需面对代孕不可避免地带来的法律上和社会学意义上的困惑。代孕妈妈“难舍”“代孕孩子”怎么办?亲生父母反悔,拒要“代孕孩子”又怎么办?代孕妈妈与代孕子女在法律上究竟有无利害关系?“代孕过程”如何操作等等,这些都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对此,浙江万马律师事物所的吴春黎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代孕行为肯定会面临一系列法律上的问题。比如亲权归属—到底谁是孩子法律上的父母?我个人认为,如果是完全代孕,代孕者与委托代孕男方应为生育孩子的亲生父母;如果是局部代孕,其遗传基因是委托代孕夫妻双方的,与委托代孕夫妻双方有着必然的血缘关系。

  但也有不同观点认为,亲子关系是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发生的,并不以夫妻性交受孕为要件,而且,代孕者孕育期间的饮食、情绪、行为及生产等都会对孩子产生直接影响,所以,代孕生育的孩子,在法律上存在难以界定等问题。在实践中,而对于自然人之间自愿订立的代孕合同并无相关法律规定,且代孕所生婴儿的法律父母为谁亦无法可依。

  同样,对于有偿代孕应当禁止,这种行为视女性身体为商品,进行交易、买卖,违背法律精神,伤害人的尊严,更有害于社会公共秩序。生育是一个无法预知的事情,如:代孕者在怀孕与生产过程中如出现意外或某种病变;代孕的婴儿出现意外;代孕的孩子畸形、残疾;代孕者将孩子生产后不愿交出或委托人放弃孩子等等,诸如此类而导致的委托者与代孕者之间的纠纷无法可依,代孕妈妈的权益很难得到法律保护。”

来源: 观察与思考  作者: 马小真  编辑: 朱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