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贯彻实施《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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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8月09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6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省第一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颁布施行,对于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的发展环境,更好地发挥中小企业在推动全省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将产生深远影响。
一、《条例》的颁布施行具有重要意义
1.《条例》的颁布施行,有利于我省中小企业再创发展新优势,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中小企业的发展优势在全国较为突出。到2005年,全省中小企业的工业总产值、销售收入、税金和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连续7年位居全国前列。2003年和2004年,在全国500家最具成长性中小企业中,我省有108家和105家,均居全国首位。站在新的历史起点,我省中小企业能否进一步再创发展新优势,关系到浙江经济和社会发展能否继续走在全国前列。《条例》的颁布施行,将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并为中小企业发展继续走在全国前列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2.《条例》的颁布施行,有利于实现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增长
2002年国家颁布《中小企业促进法》,标志着“抓大扶小”方针政策的基本框架确立。我省制定的《条例》,把“扶小”作为基本的立法指导思想,符合企业一般的成长规律。在区域经济发展中,只有牢牢抓住企业成长这条主线,以小型企业为源头,以中型企业为重头,以大型企业为龙头,坚持分类指导,实行“抓大”与“扶小”并举,才能实现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增强区域经济发展的活力、实力和竞争力。
3.《条例》的颁布施行,有利于进一步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推进“法治浙江”建设
加强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建设,是建设“法治浙江”的重要任务。《条例》以《中小企业促进法》为依据,以促进中小企业健康成长为宗旨,总结、提升了全省各地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及成功经验,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化下来,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条例》的颁布施行,是从浙江实际出发,具体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我省促进中小企业工作全面进入依法行政、依法指导服务的新阶段。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是浙江贯彻国家《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规范性法规。共10章58条,主要从八个方面对如何扶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出了明确规定。
1.明确了各级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工作的基本职责。《条例》在总则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发展状况,做好中小企业的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2.明确了扶持中小企业创业的重点方向。第二章“创业扶持”规定,引导创办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环保节能型、农产品加工型等中小企业,重点扶持初创的、具有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的中小企业建设用地,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标准厂房。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创业辅导工作。
3.明确了推动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扶持政策。第三章“创新推动”,着眼于提高中小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从增加技术创新投入、建设三大公共创新平台、鼓励人才引进和产学研结合、鼓励创办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及相应政策优惠等方面,对推动中小企业自主创新作出了规定。
4.明确了协助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的基本措施。第四章“市场开拓”规定,引导中小企业与国内外大企业协作配套,加强对中小企业自主品牌的保护,鼓励中小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政府采购中小企业产品,有关方面为中小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提供相关服务等。
5.明确了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金融政策。第五章“资金支持”规定,省级财政预算应当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年度财政收入情况适当增长。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明确了各级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用途。本省的人民银行和银监局应积极推进和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建设,金融机构建立符合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特点的体制机制。加快发展资本市场,引导有条件的中小企业,依法开展直接融资。鼓励创办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向中小企业投资。
6.明确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基本框架。第六章“信用担保”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逐步建立部门之间联合的信息共享机制,并要求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建立多种形式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指导和服务,完善绩效评价机制。
7.明确了中小企业员工培训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第八章“员工培训”和第九章“社会服务”分别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中小企业教育培训体系建设,中小企业应当合理安排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一般员工参加培训;政府扶持建立中小企业公益性服务机构,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息网,联系和引导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8.明确了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性规定。第九章规定,禁止任何机关和单位非法增加中小企业负担、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各类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中小企业工作部门、财政、价格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负担监测制度,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情况予以监测督促,并明确了对侵权行为的处罚规定。
来源:
浙江在线-浙江日报
作者:
编辑:
傅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