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老乡刘凡(化名)在义乌一家玩具厂上班,8月5日,他在厂区宿舍偷看女工洗澡,当天就被厂里开除了。出这种事当然不光彩,但厂里借此扣了他2800元工资,说是偷看女工洗澡除了开除还要罚工资三个月,这样做合法吗?”8月9日上午,义乌读者何学华和朋友一起向记者求助。“我是不小心看到的”
这家对偷窥员工进行严罚的义乌玩具企业,就位于义乌市区商城大道路旁,企业规模不是太大,但厂区、生活区都管理得井井有条。何学华曾经在这家企业当过销售员,后来跳槽去了另一家义乌企业。他说:“厂子虽小,但管理还是很规范的,待遇也还不错。所以,我前年介绍同乡刘凡到了这家厂,没想到会出这档子事。”
看得出来,被厂方开除对刘凡的打击还是蛮大的。当天上午10时,当记者见到刘凡时,他正在老乡的宿舍里蒙头大睡。
起床后,他也不愿多说话。在何学华的呵斥下,刘凡才开始与记者交流:“我是不小心看到有人在里面洗澡的,不是故意偷看。”
刘凡承认自己看了女工洗澡,但认为那不是偷看。他说:“那天下午休息,我在厂里的浴室洗澡,因为喷头堵水了,我搬了凳子去修。没想到隔壁女浴室里有个人,光着身子。她看到了我,尖叫起来……”
“开除我,我也认了,可厂里不该罚我2800元工资,他们又不是警察,凭什么罚我?”刘凡觉得自己冤。
当天中午12时,记者来到了刘凡曾经工作了两年的玩具厂。厂里的工人意见不一,女工们大都觉得刘方属于自作自受,而男工人则觉得罚得太重了。“他必须向女工道歉”
厂长曾泰爵说:“这个小伙子还在撒谎,男浴室的喷头根本没有问题,那天他从车间搬了一条高凳过去,分明是有企图的。”曾泰爵带记者来到浴室查看究竟。原来,男女浴室为一墙之隔,约2米6左右的隔墙离天花板尚有半米左右,有一片镂空的装饰墙。曾泰爵说:“隔墙上方留有空间,是为了让女宾部的采光和通气,如果他(指刘凡)不是故意借凳登高,不可能看到女浴室里去。”
刘凡的偷看事件发生后,厂里的总经理很恼火,认为这属于道德败坏,必须惩罚。事发次日就让办公室发了通知:“凡偷看女工洗澡者,按厂规立即开除,并扣三个月工资。目前刘凡有2800元工资没有结清,和这个新厂规有关”。曾泰爵说:“他(指刘凡)偷看人家姑娘洗澡,还没有郑重道歉过,厂里罚他,一部分钱要作为精神补偿金发给那名女工。”
昨天,玩具厂的龚总经理主动联系了记者,他说:“我们并不是要乘机克扣他的工资。他到现在没有向那名女工道歉,请求原谅。我们是出于对他的爱护,才暂扣了钱。要不我们早报警了。他必须向女工道歉,并进行适当的经济赔偿,厂里才会考虑早点结算工资。”
刘凡供职过的玩具厂位于义乌市公安局稠北派出所辖区,该所值班民警告诉记者:“我们没有接到有关此事的报案。如果能够证实偷窥事实成立,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警方可对其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因为其行为属于‘偷窥他人隐私’。”
义乌市红太阳律师事务所陈国琴律师认为,员工偷看女工洗澡,企业进行经济处罚、扣发工资是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企业的规章也要合法,不可随意实施“第二十一条”厂规。她说:“员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偷窥他人隐私,企业应该报警,由警方查处。不可隐瞒不报,以‘道德法庭’的名义自行进行处罚。”(线索提供者张先生获稿酬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