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诉求改制无效
“根据陈熙在改制过程中的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及本次改制过程中的一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事实,我们认为,原告方与被告方所签订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是一份无效合同。我们认为陈熙挪用黄岩房产的公款1200万元,并将该款作为其认购公司改制的股份款,属以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原告方的一位代理律师告诉记者。
此外原告还认为,陈熙为达到对其有利的改制目的,向时任改制领导小组组长蒋万明、副组长丁连德行贿,与改制领导小组领导进行串通,致使改制违法操作,改制企业资产被漏评、低评,国有资产发生流失,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其所签订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除此以外,四原告还认为合同订立过程违法行为多多。陈熙原属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区分局的副局长,在黄岩房产成立后受政府委派到该公司担任总经理,其人事关系一直在黄岩区国土资源分局,其在签订《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时属于国家公务员。陈熙与他人一起购买股份,参与经商、办企业违反了“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强制性规定,所签订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此外原告认为从另一角度讲,该合同因未经有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职能部门审批,该合同也不能生效。
“4原告与14位被告所签订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因被告陈熙以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被告陈熙与改制领导小组的领导相互串通,致使国有资产流失,损害了国家的利益,该合同在订立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该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四原告的代理律师在6月30日的法庭上向法官表明了自己的诉讼请求。
60万元套来千万国资
法院经过审理后查明,2002年12月9日,陈熙得知公司即将改制,但他没有支付3020万元股份转让款的能力。陈熙为了取得购买股份并签订《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资格的目的,在2002年12月4日,一名公司内部人员在向黄岩房产公司还款时,陈熙叫其将此款不要归还公司,而将1200万元转到陈熙个人账户,后陈熙将1200万元汇入公司作为自己的认购款,2003年2月又转为陈熙个人认购股份购买企业股权的资金。
法院查明陈熙认购的3020万元股份中除去借款和挪用公款,陈熙的实际出资仅为60万元。而转制前黄岩房产的总资产为4.55亿元,2003年底,亿嘉房产在向社会公布的一份材料中说总资产已超过10亿元。法院认定陈熙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在评估过程中隐匿资产导致部分国有资产被漏评、挪用公款充作自己预先缴纳资金的欺诈行为。
近日黄岩区财政局等四部门收到了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三十多页的一审判决书中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与四个政府部门签订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