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怀疑27集电视连续剧《九尾狐与仙鹤》剧本改编自自己出版的《孟姜女外传》,金华农民作家朱圣旺将电视剧拍摄方——杭州瑞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其拍摄挂靠单位浙江天元电影艺术中心,告上法院索赔10万元(早报5月23日A7版报道)。
记者昨日从该案原告代理人、《九尾狐与仙鹤》原导演王树林处获悉,一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驳回朱圣旺的诉讼请求。对于是否继续将官司进行到底,王树林表示,他与朱圣旺商量后考虑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限内先申诉,再决定是否上诉。
由于朱圣旺小说《孟姜女外传》是由香港一家出版社出版,而两被告庭审时提出,按照法律规定,在香港形成的证据应履行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而朱圣旺未提交相应的证据,法院采纳了这一辩护意见,并认为电视剧是否存在抄袭、剽窃,前提条件之一就是小说的完成时间应早于电视剧拍摄时间,由于朱圣旺无其他合法证据证明小说的完成时间,因此从时间上不能判断小说和电视剧哪个更早。
法院判决肯定了朱圣旺小说中描述万喜良和孟姜女是九尾狐和仙鹤所变的独创性,这在别的作品中从未出现过,不过这只是朱圣旺提出的24处相似点的其中一个,至于其余23处,判决书里在对朱圣旺小说《孟姜女外传》与电视剧《九尾狐与仙鹤》对比之后,认为即使小说完成的时间早于电视剧拍摄时间,两者在作品容量、人物关系、人物性格、故事情节及细节刻画等许多方面都不尽相同。
对于民间故事改编小说是否有独创性,法院认为,任何文学作品的创作都离不开对前人作品的借鉴,尤其是对孟姜女这样广为流传的民间故事进行的再创作更是离不开借鉴,这样的借鉴是合理且未被法律所禁止,并非一种抄袭、剽窃行为,据此法院认定两被告不构成侵权。
据了解,法院对该案的判决时间是8月15日,而上诉的有效期限是15天。朱圣旺的代理人王树林表示,除了官司耗费的时间和精力,官司受理费和公证等其他费用,对一位农民作家来说难以承受,也十分沉重,这也是上诉与否的直接决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