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有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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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9月06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近日,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按照《通知》要求,全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统一为20%,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调整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同时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统一为20%
《通知》要求,全省范围内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目前,我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17%—26%不等。今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统一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有困难的地区可以有3年时间来过渡,从2009年起全部到位。
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005年底,我省个人账户有500多亿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320亿元。
《通知》指出,从今年1月1日起,我省已经启动做实个人账户的工作。以2006年1月1日为基准时间,在此之前已退休的人员,退休前已有账户不做实;已经参保但未退休的人员,在此之前没有做实的个人账户不再做实,之后缴费逐步做实。
对2005年末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在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的统筹地区,做实个人账户的起步比例为3-5%,有条件的地方可按8%的比例做实。支付能力在12个月以下的统筹地区,比例由当地政府确定。
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通知》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同时,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凡是省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1997]15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满15年的人员,退休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浙政[1997]15号》实施前参加工作,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0年和2011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退休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缴费年限已达到上述要求,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退职。退职时按月发给养老保险金,基本养老金组成与退休人员相同。
同时,参保人员到达法定年龄时,如果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规定,不能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积极发展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知》指出,企业的年金方案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后,所需费用在不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5%的范围内列入企业管理费用开支。各地区要完善企业年金方案,并加强对企业年金受托机构、托管机构、账户管理机构和基金投资机构的监管。
来源:
浙江在线-今日早报
作者:
翁浩浩
编辑:
陈雪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