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实录:
今年的情人节(2月14日)晚上9点半,李小姐和朋友在玉泉一家酒店吃完饭,走出二楼包厢。下楼时,李小姐突然脚底一滑,跌落楼下。朋友赶紧拨打120急救车。经诊断,李小姐左髌骨(膝盖处)骨折。
住院治疗21天,又在家病休了3个月后,李小姐给这次跌跤算了一笔账:医疗费1万元、误工费3.6万元,还有护理费、交通费等,已经发生的开销就接近5万元。
李拿着一大叠发票,去找酒店索赔,但双方一直谈不拢。李小姐以人身损害为由,将酒店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费等共计13.8万元。
西湖区法院已受理此案,近期开庭审理。
-律师说法:
举证关键:摔倒是否与管理不善有关?摔倒是否与喝酒有关?
李小姐的诉状说,用餐时,她没有饮用任何含酒精的饮料,下楼滑倒完全是因酒店措施不当(酒店的楼梯湿滑,没有任何防护及警示标志)。
酒店不认可这个说法。昨天,酒店老板说,当晚的消费存单显示,李小姐和朋友叫了红酒。李的滑倒,很可能与她酒后走路不稳有关。
那么,李小姐能不能得到酒店的赔偿?
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剑平说,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李小姐要为酒店地面的确湿滑举证,酒店也要为李小姐是因为酒后走路不稳摔倒举证。
开庭时,如果酒店出示了当晚李小姐他们喝过红酒的消费存单,法院就有可能认定李小姐喝酒了,那么,李小姐要证明自己没喝酒,就必须出示其他证据。
一是找一起吃饭的朋友作证,但因涉及利益关系,这个证明效力较低;二是找当时接诊的医生作证,如果医生证实,接诊时,李小姐神志清醒、言语清晰,就可排除喝酒的可能。
另外,如果李小姐患有酒精过敏症,也可作为自己没喝酒的证据。
如果李小姐能证明自己并不是因为喝酒过量不慎摔倒,也确有证据证明楼梯湿滑(或酒店也承认了这点),那么,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酒店就要为李小姐的摔伤负全责,应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另外,即使李小姐无法为自己举证,也不能说明酒店没有责任。按照最高法院的规定,酒店服务员对饮酒后的客人有关照的义务。如果没有上前扶持,或及时提醒同行客人搀扶等,可认定为没有尽到提醒义务,也有一定过错,应赔偿部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