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速公路上边开车边换司机,导致大客车失控冲向对向车道。昨天,这两个铤而走险的司机被高速交警杭州支队刑事拘留,依据是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
交通事故以“危害公共安全”定罪的,在杭州高速公路上是第一次。
8月14日21:40左右,杭甬高速瓜沥附近,一辆上海牌照的大客车在行驶中更换驾驶员,导致大客车方向失控,撞毁中间隔离护栏,冲到对向车道,导致大客车上一名司机受伤(车上共有21人)。当时对向车道正好有一辆货车驶来,幸好司机及时避开才未酿成大祸(都市快报8月15日第1版曾报道)。
由于两位司机互相推诿责任,交警寻找到十余位证人,证实两人互换位置时,车速达90公里/小时,而当时离最近的下沙服务区仅13公里。高速交警杭州支队与萧山区公安分局反复研究,认定两位驾驶员王某和肖某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涉嫌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为什么把一起交通事故定性为危害公共安全?高速交警杭州支队副支队长汤永刚说,以往鉴定是否负刑事责任,和交通肇事后果的严重程度有关。这起事故造成的后果并不是很严重,但性质相当恶劣。“他们是专职司机,而且都有十多年驾龄,应该具备职业驾驶员的素养和操守。在行驶中更换驾驶员,应该可以预见其危险性,但是两人放任危险发生,并直接导致事故。他们不仅危害了车上所有乘客的生命安全,还危害了当时在这段高速公路上其他车辆的安全。
法律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则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新闻链接
因交通事故被判处“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杭州城区曾发生过一起。
去年6月30日晚,21岁的周某无证驾驶悬挂辽A·B5547假号牌的红色丰田跑车,途经庆春路中河路路口时,拒不接受交警的检查,强行冲卡。在撞击了警车、公交车、出租车、小货车等6辆机动车后,逃离现场。去年7月7日,周某因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下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12月19日,周某一审被下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