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所长玩忽职守 衢州首例失火罪刑事案今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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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9月22日 10:56:26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浙江在线9月22日衢州讯 (记者 李敏 通讯员 陈子阳) 20日下午,常山县人民法院异常庄严,座无虚席,原来今天是常山县“1.22”火灾案的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也是衢州市首例失火罪刑事案件。
2006年1月22日,位于常山县东河北街的柚香城小商品市场发生火灾一起重大火灾,本次火灾过火面积4774平方米,烧毁一楼“飞来福”食品店、二楼服装、鞋帽、三楼家俱等财物,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所幸无人员伤亡。火灾发生后,在火灾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火调人员进行了认真细致的现场勘查和调查访问,共出动206人次,询问人员104人次,制作询问笔录62份,提取火灾痕迹物证24件,拍摄火灾现场照片268张,火灾模拟实验1次,对相关火灾痕迹物证送国家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技术鉴定3批次,认定“1.22”常山县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柚香城小商品市场火灾原因为:一层“飞来福”食品店内烘箱中间层在温度控制装置失效且在长时间通电情况下引起烘箱中间层内温度持续升高,引燃可燃物品,从而导致火灾发生。
事后,常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鲍玉仙犯失火罪向常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常山县人民法院于今年8月29日首次进行了公开审理。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鲍玉仙作为“飞来福”食品店经营工作人员,未遵守电气设备使用规程,工作疏忽大意,在结束经营活动后未切断店内电源,致使烘箱长时间通电工作并因烘箱中间层在温度控制装置失效而持续升温,引燃可燃物品,从而导致火灾发生,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法庭上,公诉方、辩护方当庭举证,并就此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公诉机关依据公安消防机构火灾现场勘查及鉴定物证及相关证人证言,认为被告人鲍玉仙的行为已构成失火罪。
9月20日下午,常山县人民法院就“1.22”火灾案再次开庭,并当场宣判被告人鲍玉仙犯失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另原常山县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副主任林方庆、原常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工商所所长熊素勇以玩忽职守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李敏 陈子阳
编辑:
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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