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南昌消费者吕萍今天在接受本报独家采访时表示,她将于9月25日就SK-Ⅱ产品责任一案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这是在SK-Ⅱ产品被查出含违禁成分以后,中国消费者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第一例。
2005年初,南昌市消费者吕萍花了840元钱购买了一套SK-Ⅱ化妆品,其中包括SK-Ⅱ紧肤抗皱精华乳、多元修护精华霜和眼部多效滋养精华素。使用了一段时间后,吕萍发现,该产品不仅远没有达到广告所宣传的效果,反而导致其面部皮肤出现瘙痒和部分灼痛的症状。2005年3月1日,吕萍以产品责任为由,将SK-Ⅱ产品在江西的销售公司、总经销商广州浩霖贸易有限公司和宝洁公司告上法庭。
2005年8月,此案一审开庭时,广州浩霖公司认为,该产品从美国进口时就依法办理了进口许可证手续,经我国卫生部审核,颁发了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并经商检部门检验,在产品上加贴了表明产品商检合格的CIQ标志。说明该产品质量合格,符合国家规定,原告以产品质量问题为由要求被告赔偿无事实依据。
而宝洁公司一直否认自己应该作为被告。宝洁称,SK-II紧肤抗皱精华乳是美国生产的产品,该产品在中国的总经销商是广州浩霖公司。宝洁只是受美国方面的委托帮助该产品申请代办进口化妆品标签等相关事宜。宝洁既不是SK-II紧肤抗皱精华乳产品的进口商,也不是该产品的经销商,其与案件的发生没有任何关联,不应成为本案被告,更不应对本案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认为,此案是一起因虚假广告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争议的焦点是SK-II紧肤抗皱精华乳的广告宣传是否对原告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
法院认为,原告所说的“未出现广告宣传所称的效果及感觉脸部瘙痒和灼痛”,无任何权威部门的确认和确诊。而且该产品标签上标印有“如有刺激,请停止使用,若产品不适合你的肌肤请停止使用”的警示说明。因为吕萍向本院提交证据原物时,已将该产品使用完毕,所以,原告主张SK-II紧肤抗皱精华乳给其造成了人身和财产损害的证据不足。因此驳回吕萍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