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际知名化妆品品牌SK-II的质量风波事件一再升级,部分地方由于退货渠道不畅、消费者心情烦躁,出现了较为严重的治安事件。
SK-II化妆品质量风波事件之所以走到今天这种地步,确实是多方面因素共同、长期作用的结果。比如在这其中,我们遗憾地看到,面对已经出现的企业危机,宝洁公司本身确实没有很好地尽到一个国际大企业应该担负的社会责任,对消费者的正当权益缺乏应有的尊重;比如在这其中,我们遗憾地看到,相关政府部门确实在某些方面存在着较为严重的职能缺位———据广州宝洁公司SK-II发言人刘玲称,SK-II1998年进入中国,这8年来,没有人对SK-II的产品再进行检验。但最为关键的,恐怕还是应该在于,我国的法律制度在保护消费者方面本身确实存在着某些缺陷和不足,从而无法对某些跨国企业公然歧视我国消费者的行为构成有力震慑,进行严格制裁。
法律制度的缺位,首先表现为相关质量标准的滞后。在此次的SK-II事件中,有关方面的解释是:日本对出口的SK-II化妆品之所以从未进行过检验,是因为事先并未接到中国政府有关对两种添加物质要进行检验检疫的要求,导致了该化妆品在出口时并未接受这方面的相关检查。应该说,这种情况在我国无疑是存在的。目前,在不少领域和行业,我国的相关质量标准确实远低于欧美等国家地区的标准,不少在国外早已属于超标甚至属于垃圾的产品,由于符合我国的质量标准,而得以源源不断地生产、销售。
如今,我国正在日益与国际社会接轨,这就必然意味着要与国际的标准接轨。粗劣的技术、过低的标准,不仅让本国的产品难以顺利进军国际市场,而且,也必然会给某些不良企业生产、倾销某些劣质产品提供制度性基础。因此,尽快修订相关的标准,让我们的质量安全标准尽可能与国际社会接轨,无疑是避免各种类似质量风波事件的根本性措施。
法律制度的缺位,同时表现为相关诉讼渠道不畅以及惩戒力度的不到位。应该说,在如今这样一个日益重视企业口碑和信誉的信息化时代,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无疑是企业最为忌讳、最需要加倍小心的危机事件。然而,这些年来在我国,一些跨国公司的质量丑闻在我国却是层出不穷地出现,一些跨国企业出现产品质量事件后,不仅没有遭受重创,反而营销业绩依然斐然,盈利依旧。
这种情况的出现,一方面,我国目前在消费者权益保障方面,依然缺乏较为有效的集体诉讼机制,往往需要消费者单枪匹马地应战。而面对相对较为分散、力量弱小的消费者,不少财大气粗的跨国企业也就有恃无恐;另一方面,则在于我国的现有法律制度对此类违法行为惩戒力度太小。无论是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还是民事诉讼法、产品质量法,不仅相关的规定都相对笼统,消费者很难借以胜诉;而且,即使勉强胜诉,也只能拿到微乎其微的赔偿款,对违规公司来说很难起到应有的惩戒作用。比如去年,宝洁公司的SK-II就已经因为涉嫌虚假宣传而被南昌市工商局罚款20万元。但如此罚款数额与其虚假广告所带来的产品知名度和利润相比,其损失显然是九牛一毛,微乎其微。
因此,要想从根本上遏制类似的问题,我们不仅需要尽快完善相关的投诉渠道,使各种跨国企业产品的质量问题能够及时进入正常的法律程序;同时也迫切需要及时完善相关诉讼程序,参照国外标准相应提高跨国企业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赔偿成本。如此以来,原本相对简单的质量事件,才不会逐渐演变为普通消费者和跨国公司的交锋,才不会逐渐演变为公共治安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