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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也可以提出议案了

——黄友源作代表议案处理办法草案说明
www.zjol.com.cn  2006年09月26日 14:50:00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浙江在线9月26日消息 在今天上午举行的第二十七次常委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黄友源作关于《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草案)》的说明。黄友源介绍了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和起草过程,并着重从总则、代表基本要求、代表议案的提出和代表议案的处理等四个方面对办法草案进行了说明。

  根据中发〔2005〕9号文件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符合议案基本条件、准备成熟的,也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相关规定,办法草案第十三条对此作了相应规定,明确了闭会期间代表议案的提交、处理方式。办法草案还对代表议案的范围和基本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代表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由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二)内容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三)要求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的事项。”办法草案第五条规定:“下列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一)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解释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二)需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或者批准的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对议案的形式要求,办法草案第七条也明确规定:“代表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具体可行。”“代表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一般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或者提出立法的必要性、有关依据和主要内容。”

  对于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办法草案规定:专门委员会对大会主席团交付的代表议案,先由本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审议工作安排建议,经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后作出决定。涉及需先征求有关机关、组织意见的,应当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代表议案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三个月至迟不超过六个月内提出意见。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报告应当于十一月前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据悉,代表议案以往只能在人代会期间提出,这一新规定,将进一步保障我省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的权利,增强代表履行职责的意识和能力。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周兴武 阮家骅  编辑: 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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