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9月26日讯(记者徐晓峰) “假如一家企业的利润是25万,而投入科技研发的资金是50万,那么它可以不用缴纳一分钱的所得税了。”在今天上午由省科技厅等五家政府部门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浙江省科技厅厅长蒋泰维很着急,他挥了挥手里那份《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有关财务税收政策及相应管理办法》,催着浙江的企业家们赶紧去读一读,因为这里头的实惠可大着呢。
免税的实惠有多大?
将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办法》被业内称为浙江推动企业自主创新最大的举措。按照《办法》规定:实行技术开发费所得税前抵扣政策。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允许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享受的门槛有多高?
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可以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经费和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根据《办法》规定,凡财务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均可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免税的流程怎么办?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工作人员表示,符合条件能享受技术开发费所得税前抵扣政策的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技术项目开发计划(立项书)和技术开发费预算;企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上年及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项目和发生额的有效凭据;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会关于技术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而集团公司享受技术开发费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办理程序又稍微不同。需要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开发的项目,需要向所属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
这样的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跨省(含宁波)的,集团公司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集团公司可以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
而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在省内(不含宁波)的,集团公司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由省级税务局审批。集团公司可直接向主管其企业所得税的省级税务局提出申请。
集团公司需要向审批权限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纳税年度技术开发项目立项书、纳税年度技术开发费预算表、集团总部提取技术开发费的分摊表、上年度技术开发费决算表和使用情况说明、上年度集团公司会计决算报表、上年度集团公司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依照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局批准的办法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出具批准文件和缴款证明,允许税前扣除,但不得享受加计扣除。集团公司当年所属企业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原则上应计入集团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