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给朋友的车子半年后出了车祸,因为没办理过户手续,车祸受害人的父母把新旧车主一起告上了法院。
王一哲(化名)是一家私营企业的老板,今年春节因为新买了奔驰车,便把自己原先开的一辆普通型桑塔纳送给了好朋友蒋小明(化名),但因为业务很忙,车子一直没去办理过户手续。
8月上旬,蒋小明开车带几个朋友一起去喝酒。喝完酒从临安回杭州的路上,“普桑”因车速过快在一个转弯处翻了车,车上5个人全部受伤,其中最严重的一个人左腿被摔断。经交警部门认定,蒋小明负事故全部责任。
几天前,在车祸中摔断左腿的伤者父母把王一哲和蒋小明一起告上了法院。理由是:虽然车子一直都是蒋小明在开,但王一哲仍是车主,是他把车送给了还是新手的蒋小明,蒋小明酒后驾驶才使他们的儿子摔断了左腿,所以两个人都有责任。
然而,被“连坐”的王一哲却觉得很冤枉,车子已经送给蒋小明半年多了,出车祸的也是蒋小明,为什么自己好心送车反倒成了被告?
●律师说法
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李强律师分析,赠与是一种实践性合同, 当王一哲赠与车辆的行为完成时,合同就已经生效,车辆的支配权也随之转移到蒋小明的手中。蒋小明使用这辆已有半年多,根据民法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该车辆的风险也自车辆交付之日就已经转移到蒋小明身上,所以即使车辆一直未过户,作为肇事车辆车主的王一哲也不需承担连带责任,因而没有赔偿义务。
对于这样的说法,原告表示难以认同。但事实上,早在200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曾对江苏一起类似案件作过解释,提到虽然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但“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律师提醒,车主在转让车辆时一定要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以免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