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05年底,全省累计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1288人,艾滋病病人210例,累计死亡100例。今年1-7月底,我省又新增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351人,比去年同期上升43.9%。
根据计算,我省实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有1万多人。针对我省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十分必要。今日,该条例草案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将抗艾药品及诊费纳入医保
在医疗、教育、生活方面,给予贫穷的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更加优惠的救助关怀政策:
将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及相关诊治费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目录,并将符合规定的艾滋病专科医院纳入定点医院管理。
对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要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和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母婴阻断药物、婴儿检测试剂及婴儿人工代乳品。
同时,上述人群如果生活困难,要对其未成年子女及遗孤实行免费接受基础教育制度。
因患艾滋病导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纳入城乡低保范围。
单位不得因艾滋病解聘员工
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从事的工作可能传播、扩散艾滋病的,卫生主管部门应通知其所在单位调整工作,所在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在15日内调整,但不得因此解聘或解除劳动合同,并对其病状及调整原因承担保密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为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保密,未经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不得泄露其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病史等信息。
卖淫嫖娼者强制检测艾滋病病毒
公安部门查获卖淫、嫖娼、吸毒人员,要及时通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协助进行艾滋病强制性检测。
婚前健康检查,应当包括艾滋病检查项目。公民被确认为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要向伴侣说明并接受医学指导。
公共场所放安全套或售套机
条例草案明确,在公共场所应安置安全套或设置安全套自动售套机。其中6种公共场所明确为:宾馆、旅馆、美容美发、歌舞娱乐、桑拿浴室、按摩足浴。
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还应当定期进行包括艾滋病体检项目的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经营者应当查验其健康合格证明,不得招用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从事服务工作。
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不得从事可能传播艾滋病的服务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与他人发生性接触时要告知对方,不得隐瞒。
对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治疗,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推诿或拒绝进行治疗。
防艾将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条例草案规定,艾滋病防治工作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定期对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督导和考核。
对于艾滋病疫情报告的公布制度,有关单位、个人要按规定限时上报,不得隐瞒、谎报、缓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