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媒体依法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和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情况进行舆论监督,并对宣传报道负责。”昨天,省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了《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条例仅薄薄的10页、31条,但在规范和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将其纳入法制化轨道方面,具有重大意义。
阻碍依法舆论监督:处分责任人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和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阻碍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影响恶劣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检察机关、检察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违反行政纪律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草案)列举了七种情况,除上述外还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致使本单位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明知本单位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而隐瞒不报,不移交检察机关处理的等等。
招标单位:应查询投标单位行贿档案
“建立健全廉洁准入、失信惩罚制度,促进政府、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对于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对行政机关明确了该采取的种种措施,如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等依法实行招投标,依法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招标单位应当向检察机关查询投标单位行贿犯罪档案。
重点岗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定期交流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等应当规范人员录用、选任、招聘工作的条件和程序,对重点岗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定期交流。
条例(草案)规定,“应该建立、完善任职和公务回避、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等制度。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列入年度述职报告,接受评议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