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节假日的加班薪酬,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了,但就是这么一个看似并不太复杂的问题,每次却总要牵动一些人的情绪。此次黄金周期间,一位网友向本报“维权QQ”(541845077)反映,7天假期里他共加班了4天,然而得到的加班费似乎离规定的标准差得很远。这位网友说,自己对相关的政策只有个大致的概念,因此无法计算出准确的金额。
网友疑问:
我在杭州市的一家大型企业上班。这次国庆节,车间里的许多工人都被要求加班,而且必须要加班,没有商量的余地。很多人都加了三四天班。虽然发了加班工资,但是只有一点点。我一直想不明白,企业发的这笔钱是怎么计算出来的?
这样的情况已不是第一次发生了,自打我进了这家单位,每个黄金周都差不多这样。我只知道根据不同的加班性质,可以获得1.5倍、2倍、3倍的工资,但具体怎么算却不清楚,浙江市场导报维权QQ能帮我打听一下吗?
专家答疑:
针对网友的疑问,记者采访了杭州致胜劳动法规事务所主任郎越时。
郎越时告诉记者,关于加班工资的计算问题,在实践中反映较为突出。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平日里的加班,应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倍支付工资;休息日的加班,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倍支付工资;法定节假日的加班,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倍支付工资。
要获得“日工资”、“小时工资”,就必然涉及到计算加班费的工资基数,一般人对此并不清楚。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于计算加班费的工资基数没有明确的规定,劳动部出台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确立的是标准工资的概念,因此一些地方对此进行了补充的规定。
浙江省劳动厅1995年的103号文件则有明确规定,有劳动合同的以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计发基数;没有劳动合同的,如果实行岗位技能工资的,以岗位工资和技能工资之和作为基数;未实行岗位技能工资的,一般为实得工资的70%作为工资基数。
郎越时称,确定了工资基数后,有些人在计算日工资时仍会出现差错。他们通常以工资基数除以30天当作日工资。其实,日工资是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的。根据国家关于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的规定,每月制度工时天数为21.5。
因此:日工资=工资基数÷21.5
小时工资=工资基数÷21.5÷8
郎越时还告诉记者,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要求劳动者加班的,根据《劳动法》第41条的规定,应征得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且加班时间有法定限制。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