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浙江在线 > 浙江新闻 > 各地新闻联播 正文
文字: 大  中  小     打印 
低收入家庭也可享受廉租房

浙江省政府出台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意见

www.zjol.com.cn  2006年10月13日 06:28:22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城镇低收入家庭特别是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居住问题,始终受人们关注。近日,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在今年年底前,所有市、县(市)全面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明年底前,实现廉租住房保障“应保尽保”。

  让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也享受廉租房

  《意见》提出,在明年底前实现廉租住房保障“应保尽保”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让城镇非低保家庭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也享受廉租住房。

  同时,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实施方式。对孤寡老人、军烈属以及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城镇低保家庭,以实物配租为主;对其他享受廉租住房的城镇低保家庭,原则上以租金补贴为主;对城镇低保家庭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其承租的住房在保障面积之内的部分,实行租金核减。

  按照有关规定,各地政府每年要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5%以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也要按规定提取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租售并举

  《意见》指出,各地要严格控制建设标准、不得建造大户型、超大户型经济适用住房。禁止以集资、合作建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名义,变相搞实物分房或商品房开发。

  同时,经济适用住房要逐步实行租售并举,对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但经济困难、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以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公积金货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

  《意见》要求,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贷款期限最长可延长到30年,并适当提高贷款最高限额。还要开展低收入住房困难职工家庭提供贴息贷款的试点工作。

  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可以实行低门槛进入,先按5%的缴存比例实施,再逐步提高。

  建农民工宿舍可享优惠政策

  关于引进人才的居住问题,《意见》规定,要开展专项过渡性租赁住房建设试点工作,建筑户型以中小户型为主,以成本租金租赁。

  为解决农民工的居住问题,用工单位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在自有土地上建设农民工宿舍,出租给农民工居住,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执行。


来源: 浙江在线-今日早报  作者: 翁浩浩  编辑: 朱小燕

相关稿件

浙江在线新闻精萃

[10月13日·一天精彩]杭州紫荆家园昨晚发生命案

·浙江省将廉租房覆盖面从低保家庭扩大到低收入家庭 06-10-12 19:19
·杭州市区人均面积10平米的可申请廉租房 06-10-10 07:06
·温州十一五再建住房百万平米 包括经适房廉租房 06-10-08 15:12
·绍兴县安昌镇大山西村兴建廉租房留住农民工 06-09-12 09:07
·放宽廉租房申请人条件 3万多家庭入住经济适用房 06-08-19 15:02
·为拾荒者建立廉租房 丽水整治城郊结合部窝棚 06-08-02 14:52
·台汛期将至 瓯海菜农廉租房取代危险窝棚 06-07-13 07:52
·适时调整房地产结构 浙城镇住房建设规划将出炉 06-07-05 13:31
·适时调整房地产结构 浙城镇住房建设规划将出炉 06-07-05 1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