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替顾客保管丢在自己店里的钥匙,不料几天后钥匙不见了,恼火的顾客为此要求饭店赔偿自己换锁的费用,但“好心办坏事”的饭店老板却觉得很委屈。换锁的钱到底该不该由饭店出?双方僵持不下,一同走进了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
张明(化名)、杨婷(化名)夫妇俩是江西人,2001年带着孩子一起来到杭州,在湖墅路上开了一家饭店。五六年下来,夫妇俩不仅还清了老家的债务,饭店生意也越做越红火。一天晚上饭店打烊时,张明在一张椅子上发现了一大串钥匙,因为不知道是谁丢的,张明就把钥匙交给老婆保管。
第二天,饭店接到顾客陈平(化名)的电话,询问店员是否捡到了一串钥匙。原来,这串钥匙正是陈平和女朋友前一天晚上在饭店用餐时拉下的。简单核对情况以后,张明让陈平尽快来店里取回钥匙。
因为出差,陈平一个礼拜后才回到张明的饭店,但当杨婷打开放钥匙的抽屉时,却发现钥匙不见了,夫妻俩和饭店的服务员赶紧一起帮着在店里找,最终还是没找到。这时,店里的服务员小陈说,“几天前看见老板的儿子手里拿着一大串钥匙在玩,”杨婷这才想起,有一天下午拿完东西后忘了锁上那个放钥匙的抽屉。
陈平马上要求张明夫妇赔偿他的损失,“这下我得把家里的门窗、抽屉、保险柜等所有的钥匙都换掉,一共要花好几千元。钥匙是他捡到的,现在被他儿子弄丢了,换锁的钱当然应该由他出。”但张明也觉得自己很冤:“如果不是我找到了他的钥匙,他不是照样要换锁,这钱怎么能让我赔呢?”
律师说法
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律师分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拾得财物应当归还,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对此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案中,张明夫妇捡到钥匙后善意替对方保管,未收取任何费用,且对钥匙的丢失不存在任何故意,因此,对丢失钥匙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费用由陈平承担。
律师同时提醒,此类丢失钱物的事时有发生,失主在确认钱物被好心人捡到后,应立即前去取回,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及损失。